比特派钱包|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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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__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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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市发〔2009〕20号
发布时间:2021-11-16 14:24:52来源:文化和旅游部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商务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广泛应用于网络游戏经营服务之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用户权益缺乏保障;二是市场行为缺乏监管;三是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使用中引发的纠纷不断。 为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和《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等文件精神,经商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同意,现就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主体管理 (一)本通知所称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凡提供上述两项服务的企业,须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三)企业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除依法提交相关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四)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此类企业在提出申请时,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五)已经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相关经营业务。逾期未申请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抄送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二、规范发行和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依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产品营运情况,适量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严禁以预付资金占用为目的的恶意发行行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虚拟货币总量等情况,须按季度报送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七)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保存用户的充值记录。该记录保存期自用户充值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九)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诉处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企业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网站上显著位置进行说明。 (十)用户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应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 (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30天的,视为终止。 (十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变更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单位购买价格,在新增虚拟货币发行种类时,需根据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材料内容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十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支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应采取技术措施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账户之间的转移功能。 (十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在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服务时,须规定出售方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要求其绑定与实名注册信息一致的境内银行帐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必须保留用户间的相关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保留期自交易行为发生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十五)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要建立违法交易责任追究制度和技术措施,严格甄别交易信息的真伪,禁止违法交易。在明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为非法获取或接到举报并核实的,应及时删除虚假交易信息和终止提供交易服务。 (十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十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相关部门依法调查时,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记录。 (十八)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用户间虚拟货币转移服务的,应采取技术措施保留转移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80天。 三、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的要求,配合公安机关从严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 (二十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采取技术手段打击“盗号”、“私服”、“外挂”等。 (二十二)对经文化部认定的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网站上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部通报中国人民银行。 四、加大执法力度,净化市场环境 (二十三)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二十四)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由文化行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十五)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盗号”、“私服”、“外挂”、非法获利、洗钱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部门应定期沟通,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所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与游戏内道具名称重合。网络游戏内道具的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特此通知。
责任编辑:吴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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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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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
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
银发〔2021〕237号
来 源:
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15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银发〔2021〕237号
来 源: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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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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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暴雪与网易“分手”的消息引发网络圈层广泛热议。2月1日,网易暴雪游戏客服团队针对玩家在暴雪游戏产品中已充值但未消耗的虚拟货币或未失效的游戏开启退款通道。截至记者发稿前,退款通道排队人数已经超过了100万人。 除暴雪游戏外,其他网络游戏停服(网络游戏停服即关闭网络游戏服务器,指游戏公司因一定原因停止运营网络游戏)曾多次引发玩家热议。网络游戏停服后,游戏运营商普遍如何善后?游戏玩家数字资产权益如何保障?对此,中国城市报记者进行了相关采访和梳理。 暴雪网易终止合作退款申请通道开放 2022年11月,动视暴雪和网易长达14年的代理合作猝然生变。动视暴雪率先宣布,与网易现行代理协议到期后,将暂停在中国大陆市场的大部分暴雪游戏服务。随后,网易方面表示接受停止合作的决定。 2023年1月24日,由网易旗下网之易代理的《魔兽世界》《炉石传说》《守望先锋》《暗黑破坏神Ⅲ》《魔兽争霸Ⅲ:重制版》《风暴英雄》《星际争霸》系列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的所有运营正式终止,暴雪方面关闭了客户端下载、战网登录以及所有游戏服务器。 2月1日,针对游戏用户在暴雪游戏产品中已充值但未消耗的虚拟货币或未失效的游戏服务,网易旗下暴雪游戏客服团队开放退款申请通道。 中国城市报记者注意到,不少游戏用户在社交平台中纷纷晒出了自己的退款进度或退款金额。截至2月2日下午,退款通道排队人数已经超过了100万人。用户退款金额大部分在300元至1000元之间,有个别用户晒出高达8000元的退款界面。 截至发稿前,已经陆续有游戏用户收到退款。“退款时,我试了一下很久以前玩过的魔兽账号,竟然还能退到150元,这种感觉就像从去年穿过的大衣口袋里摸到钱一样。”游戏用户佩琪说。 收到退款的还有资深游戏玩家张韬韬。“《魔兽世界》退了200多元,《暗黑破坏神Ⅲ》好长时间没上线居然还退了300多元,这是一个令人悲喜交加的结局。”张韬韬告诉中国城市报记者,他从大学一年级就开始玩《魔兽世界》,当时网吧10台电脑中有6台在运行这款游戏。 关于退款流程,网易暴雪游戏客服团队表示,提交退款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未在截止日期前提交退款申请的玩家将被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益。 网络游戏停服常惹纠纷虚拟财产侵权多为焦点 除暴雪游戏外,其他网络游戏停服也曾多次引发关注。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22年十大消费维权舆情热点》,“网络游戏停服删档引发虚拟财产侵权争议”入选榜单。 2022年2月,由完美世界研发、腾讯游戏代理的大型多人在线手游《我的起源》宣布将停止运营,除另有约定外,游戏内所有数据、资料、信息、道具、收益将被全部删除,停服补偿为《俄罗斯方块》《流放之路》《剑灵》等7款游戏的礼包。 此后不久,由西山居研发、腾讯游戏代理的3D恋爱换装手游《云裳羽衣》也宣布将停止运营,游戏内的所有账号数据及角色资料等信息将被全部删除,提出为游戏内有过付费行为且在游戏内有遗留道具的用户,提供其他手游的礼包作为补偿方案。不过,该处理方式引起众多用户不满,最终在中国消费者协会介入下,《云裳羽衣》中止停服。 分析相关案例,中国消费者协会认为舆论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大多数游戏在停服后会删除与游戏相关的数据存档,被质疑侵犯游戏玩家的权益。并且一些游戏运营方提出的补偿措施大多是引流至公司其他游戏的礼包或福利,这又导致消费者质疑所谓的补偿方案是游戏运营商换一种方式“割韭菜”。 “游戏并非只有金钱交易,还有用户时间的投入。”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在接受中国城市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游戏时间转变为了有价值的历史数据。例如,《魔兽世界》账号绑定的高等级装备,往往是玩家用时间和精力积累的结果。 对于游戏运营商补偿方案中的礼包和福利,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中国城市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全由运营商单方面决定,用户缺少话语权,可能不想玩这些游戏,运营商应该为用户开通其他渠道进行折现,即使不一定按原价补偿用户。 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中消协指出,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消费者由于相关知识欠缺、取证难、维权机制不够健全等因素,往往会陷入维权困境。 守护网络虚拟财产加快出台专项法规 对于因游戏停服产生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朱巍建议,通过司法实践提供示范指导。目前,能够引起社会广泛认同的相关司法判例较少,建议通过司法判例,一方面对网络虚拟财产定性,另一方面为如何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提供参考。 朱巍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提到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但未提及具体可操作及评估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当前,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哪些规定?中国城市报记者注意到,《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一项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 此外,《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不过,《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被废止。这意味着,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只规定了虚拟货币的处理方式,对其他游戏服务的善后则没有明确的依据。 朱巍建议相关部门专门出台一套法律体系,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范围等进行规定,对游戏停服后如何折现等问题予以明确,这也将有利于网络游戏产业行业进一步发展。 “维护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不能仅依靠道德来要求,还要通过立法层面予以改善。”盘和林在接受中国城市报记者采访时提到,当前立法难点在于,司法实践更关心游戏用户现有权益的损失,实施的是损失赔偿而非超额赔偿。这意味着,赔偿中往往不包括用户的虚拟资产损失。 “实际上,很多游戏玩家更在意虚拟资产,认为某款游戏中具有高等级装备的账号比尚未使用的点卡更重要。游戏账号有着旺盛的交易市场,很多玩家不惜重金交易一个游戏账号,点卡在账号价值中仅占一小部分。”盘和林举例说。 盘和林认为,应重视游戏数据保护。当前我国数据权属立法正在推进,也在强调数据要素流通。释放数据要素价值,首要是保护数据产权,将玩家的虚拟资产作为一种私有财产固定下来。
网络游戏停服,用户虚拟财产如何保护
■中国城市报记者邢灿
《
中国城市报
》(
2023年02月06日
第 06
版)
2月1日,网易暴雪游戏客服团队针对玩家在暴雪游戏产品中已充值但未消耗的虚拟货币或未失效的游戏开启退款通道。张贤达作/视觉中国
此前,暴雪与网易“分手”的消息引发网络圈层广泛热议。2月1日,网易暴雪游戏客服团队针对玩家在暴雪游戏产品中已充值但未消耗的虚拟货币或未失效的游戏开启退款通道。截至记者发稿前,退款通道排队人数已经超过了100万人。 除暴雪游戏外,其他网络游戏停服(网络游戏停服即关闭网络游戏服务器,指游戏公司因一定原因停止运营网络游戏)曾多次引发玩家热议。网络游戏停服后,游戏运营商普遍如何善后?游戏玩家数字资产权益如何保障?对此,中国城市报记者进行了相关采访和梳理。 暴雪网易终止合作退款申请通道开放 2022年11月,动视暴雪和网易长达14年的代理合作猝然生变。动视暴雪率先宣布,与网易现行代理协议到期后,将暂停在中国大陆市场的大部分暴雪游戏服务。随后,网易方面表示接受停止合作的决定。 2023年1月24日,由网易旗下网之易代理的《魔兽世界》《炉石传说》《守望先锋》《暗黑破坏神Ⅲ》《魔兽争霸Ⅲ:重制版》《风暴英雄》《星际争霸》系列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的所有运营正式终止,暴雪方面关闭了客户端下载、战网登录以及所有游戏服务器。 2月1日,针对游戏用户在暴雪游戏产品中已充值但未消耗的虚拟货币或未失效的游戏服务,网易旗下暴雪游戏客服团队开放退款申请通道。 中国城市报记者注意到,不少游戏用户在社交平台中纷纷晒出了自己的退款进度或退款金额。截至2月2日下午,退款通道排队人数已经超过了100万人。用户退款金额大部分在300元至1000元之间,有个别用户晒出高达8000元的退款界面。 截至发稿前,已经陆续有游戏用户收到退款。“退款时,我试了一下很久以前玩过的魔兽账号,竟然还能退到150元,这种感觉就像从去年穿过的大衣口袋里摸到钱一样。”游戏用户佩琪说。 收到退款的还有资深游戏玩家张韬韬。“《魔兽世界》退了200多元,《暗黑破坏神Ⅲ》好长时间没上线居然还退了300多元,这是一个令人悲喜交加的结局。”张韬韬告诉中国城市报记者,他从大学一年级就开始玩《魔兽世界》,当时网吧10台电脑中有6台在运行这款游戏。 关于退款流程,网易暴雪游戏客服团队表示,提交退款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未在截止日期前提交退款申请的玩家将被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益。 网络游戏停服常惹纠纷虚拟财产侵权多为焦点 除暴雪游戏外,其他网络游戏停服也曾多次引发关注。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22年十大消费维权舆情热点》,“网络游戏停服删档引发虚拟财产侵权争议”入选榜单。 2022年2月,由完美世界研发、腾讯游戏代理的大型多人在线手游《我的起源》宣布将停止运营,除另有约定外,游戏内所有数据、资料、信息、道具、收益将被全部删除,停服补偿为《俄罗斯方块》《流放之路》《剑灵》等7款游戏的礼包。 此后不久,由西山居研发、腾讯游戏代理的3D恋爱换装手游《云裳羽衣》也宣布将停止运营,游戏内的所有账号数据及角色资料等信息将被全部删除,提出为游戏内有过付费行为且在游戏内有遗留道具的用户,提供其他手游的礼包作为补偿方案。不过,该处理方式引起众多用户不满,最终在中国消费者协会介入下,《云裳羽衣》中止停服。 分析相关案例,中国消费者协会认为舆论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大多数游戏在停服后会删除与游戏相关的数据存档,被质疑侵犯游戏玩家的权益。并且一些游戏运营方提出的补偿措施大多是引流至公司其他游戏的礼包或福利,这又导致消费者质疑所谓的补偿方案是游戏运营商换一种方式“割韭菜”。 “游戏并非只有金钱交易,还有用户时间的投入。”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在接受中国城市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游戏时间转变为了有价值的历史数据。例如,《魔兽世界》账号绑定的高等级装备,往往是玩家用时间和精力积累的结果。 对于游戏运营商补偿方案中的礼包和福利,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中国城市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全由运营商单方面决定,用户缺少话语权,可能不想玩这些游戏,运营商应该为用户开通其他渠道进行折现,即使不一定按原价补偿用户。 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中消协指出,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消费者由于相关知识欠缺、取证难、维权机制不够健全等因素,往往会陷入维权困境。 守护网络虚拟财产加快出台专项法规 对于因游戏停服产生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朱巍建议,通过司法实践提供示范指导。目前,能够引起社会广泛认同的相关司法判例较少,建议通过司法判例,一方面对网络虚拟财产定性,另一方面为如何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提供参考。 朱巍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提到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但未提及具体可操作及评估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当前,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哪些规定?中国城市报记者注意到,《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一项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 此外,《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不过,《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被废止。这意味着,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只规定了虚拟货币的处理方式,对其他游戏服务的善后则没有明确的依据。 朱巍建议相关部门专门出台一套法律体系,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范围等进行规定,对游戏停服后如何折现等问题予以明确,这也将有利于网络游戏产业行业进一步发展。 “维护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不能仅依靠道德来要求,还要通过立法层面予以改善。”盘和林在接受中国城市报记者采访时提到,当前立法难点在于,司法实践更关心游戏用户现有权益的损失,实施的是损失赔偿而非超额赔偿。这意味着,赔偿中往往不包括用户的虚拟资产损失。 “实际上,很多游戏玩家更在意虚拟资产,认为某款游戏中具有高等级装备的账号比尚未使用的点卡更重要。游戏账号有着旺盛的交易市场,很多玩家不惜重金交易一个游戏账号,点卡在账号价值中仅占一小部分。”盘和林举例说。 盘和林认为,应重视游戏数据保护。当前我国数据权属立法正在推进,也在强调数据要素流通。释放数据要素价值,首要是保护数据产权,将玩家的虚拟资产作为一种私有财产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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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交易企业申报指南"公布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交易企业申报指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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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交易企业申报指南"公布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7月25日 来源:文化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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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
根据《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 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27号发布,文化部令第32号修订),特制订本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二)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需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
(三)“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 需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
二、申报材料提交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申报材料
1、已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表(见附件1);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4)业务发展报告(需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未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所需的材料;
(2)申请表(见附件2);
(3)业务发展报告(需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4)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材料
1、已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表(见附件1);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4)业务发展报告(需包括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未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所需的材料;
(2)申请表(见附件2);
(3)业务发展报告(需包括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4)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申报流程
1、已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或“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的,需向所在地省级文化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文化部门受理后报文化部。文化部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换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加“虚拟货币发行”或“虚拟货币交易”的经营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未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根据《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四、申报时限
已经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在9月30日前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相关经营业务。逾期未申请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抄送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五、审批公示
所有经审批同意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均在中国文化市场网(www.ccm.gov.cn)进行公示。
附件:1、变更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2、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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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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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标题: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索引号:
357C01-02-2015-2627
文号:
发布机构:
文化部
发布日期:
2015-05-21
分类:
政策解读 ;
主题词: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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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游戏已成为新的网络文化业态,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互联网上消费娱乐的重要文化产品。文化部作为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制定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对中国网络游戏健康有序的发展,具有重大且深远的影响。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2009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达258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9.5%。但随着网络游戏市场的不断扩大,它所带来的深层次问题也日益显露:未成年人沉迷导致学业及身心健康受损,少数网络游戏产品文化价值观导向偏差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欠规范引发纠纷,运营推广存在虚假宣传现象,执法有效性亟待完善等等。网络游戏管理已成为社会各界十分关心、新闻媒体密切关注的焦点。
自2002年以来,文化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第32号令)等法律法规,依法对网络游戏进行了管理。文化部在管理中,逐步建立起了主体资格准入、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国产网络游戏产品备案、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及交易规范、日常巡查监管等基本制度,在规范和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网络游戏的快速发展使得监管法规滞后、监管措施不足等问题日渐凸显。
为有效地解决网络游戏市场的突出问题,履行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9号)及《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中央编办发[2009]35号)赋予的网络游戏主管部门的职责,文化部于2008年启动了《办法》的制订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文化部进行了深入的立法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网络游戏内容审查专家、法律界人士等各方面的意见及建议,制定了《办法》。
《办法》首次系统地对网络游戏的娱乐内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运营行为、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做出相关规定,共计六章三十九条。《办法》既在法规层级上固化了文化部以往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又针对网络游戏市场现阶段出现的突出问题细化了管理措施,强化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二、《办法》的基本原则、相关概念与适用范围
文化部在《办法》的制定过程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认真梳理网络游戏存在的各种问题,细致研究各相关方的利益诉求,确立了从事网络游戏活动的基本原则: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要“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定,“国家鼓励研发、运营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内容健康向上、寓教于乐的网络游戏”。
明确相关概念,确定适用范围,是制定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办法》对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等相关概念予以了明确: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客户端、网页浏览器及其他终端形式运行的各种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为依法行政,实现对网络游戏行业的全链条管理,《办法》对适用范围予以明确。将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等形式经营活动的单位纳入管理;但只对从事前三类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实施主体许可管理。同时,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文化部宏观管理职能,《办法》规定,《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下放至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三、进一步强化网络游戏内容管理
网络游戏不同于一般的静态文化产品,其互动性、创造性、参与性使得网络游戏呈现出“虚拟社会”的所有特点,影响着用户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因此,加强内容管理是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实施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和国产网络游戏备案是内容管理的基本制度。2004年,《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4〕14号)明确了文化部实施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和国产网络游戏备案管理的程序、要求,并设立了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委员会。《办法》在延续现行有效做法的同时,明确了网络游戏内容审查机构的职责、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条件、程序、国产网络游戏备案的方式和网络游戏内容实质性变动时的审查和备案要求。《办法》还要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建立自审制度,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同时,根据国务院“三定”规定及中央编办发[2009]35号文件的规定,《办法》规定“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以此,避免了网络游戏管理中曾经出现的多头管理、重复审批的现象,明确了网络游戏行业管理与出版管理的职责分工。
四、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制度规范
经营活动是网络游戏监管的重点内容。为着力解决网络游戏管理中的深层次问题,《办法》对网络游戏的研发、推广、运营、消费、终止等全流程经营活动进行了制度规范,并着重对当前的突出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一)加强网络游戏未成年人保护。鉴于未成年人自制力和甄别力较弱,在网络游戏中易引发沉迷,影响学业和身心健康,《办法》坚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优先保护”原则,明确要求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措施:一是根据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二是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三是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四是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
这些制度安排旨在通过规范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的网络游戏环境。
(二)规范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规范网络游戏经营行为是维护网络游戏市场秩序的重要着力点。当前,因技术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的用户账号丢失和被盗现象;网络游戏市场推广中存在的虚假宣传行为;刻意设置欺诈陷阱,诱使用户投入过多的资金和精力;因终止运营引发的纠纷等问题,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市场健康发展。
为此,《办法》针对网络游戏推广、运营、消费、终止等环节的关键点,从技术和制度角度入手,做出制度规范:一是推广和宣传网络游戏不得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内容;二是不得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三是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四是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五是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并妥善处理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六是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络信息安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
(三)完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及交易管理措施。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广泛应用于网络游戏经营服务之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突出体现在用户权益缺乏保障、市场行为缺乏监管及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使用中引发的纠纷不断。
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办法》在总结现有管理措施的基础上,对贯穿于各环节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及交易活动予以规范。对于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办法》要求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180日以上;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等。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办法》要求其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不得为未经审查或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正确处理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相关信息180日以上等。
(四)加大网络游戏用户权益保护力度。网络游戏用户权益保护始终是网络游戏市场的热点问题,发生在网络游戏运营的各个环节。目前,网络游戏市场用户权益纠纷突出表现在部分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推诿举证责任;部分运营商通过制定格式化协议,将不平等的霸王条款强加给用户等方面。
针对上述问题,《办法》规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规范自身经营活动的基础上,着力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合理解决纠纷,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并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负有依法举证责任;另一方面,要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定的《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且无与其相抵触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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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门发文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2021-09-25 08:00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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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9月24日电(记者 吴雨)记者24日从中国人民银行了解到,近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文,明确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此,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十部门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通知指出,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
通知强调,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根据通知,我国将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多部门协同联动,强化属地落实,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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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门发文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记者24日从中国人民银行了解到,近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文,明确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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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终止网游服务,购买的游戏币咋办?
重庆江北区法院:退还游戏用户未使用的虚拟货币对应的金额
2023年07月06日08:4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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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刘 洋 通讯员 乔宇飞 曹 磊)网络游戏运营商宣布关闭服务器,游戏用户认为单方面停止运营服务违约,起诉要求退还充值金额。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认定被告哈尔滨某科技公司单方面停止网络游戏服务的行为不违反合同约定,但损害了游戏用户权益,判决其退还原告杨某某9.4万余元。
哈尔滨某科技公司系某款网络游戏的运营主体,负责游戏运营,承担游戏平台注册、登录、充值计费、游戏论坛管理等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及宽带资源,架设相应的服务器。杨某某于2020年11月注册该网络游戏账户,后陆续充值200余次,兑换游戏元宝数3134万个。2021年8月,公司在游戏平台宣布将于2021年9月30日零时关闭充值服务,并于2021年10月30日零时停止所有运营服务,包括服务器关闭、账号角色资料删除、用户注册关闭等。
杨某某认为,公司在宣布停止游戏运营服务后,对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及尚未生效的游戏服务没有提供补偿方案,或退还相应充值金额,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杨某某认为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返还充值款31.34万元。
哈尔滨某科技公司辩称,杨某某的实际充值金额为17万元左右,前述金额已全部用于购买皮肤装备等,前述皮肤装备已经在游戏中发挥相应作用,杨某某享受了游戏的乐趣,其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公司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故杨某某无权要求返还已经消耗的虚拟货币及其对应的金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游戏运营主体与游戏玩家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游戏运营方应当履行提供游戏服务的义务,同时也依法享有终止服务的合同权利。哈尔滨某科技公司根据游戏运营情况关闭服务器,属于正常商业行为,符合游戏行业惯例。同时,公司在游戏停止服务前60日已向游戏玩家告知停止充值服务时间、正式停止所有运营服务的时间,符合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相关合理期限的要求。故哈尔滨某科技公司关闭服务器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行业规范,已经尽到了审慎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对于杨某某在游戏过程中通过充值获取的游戏元宝,由于其具有价值性和相对稀缺性,且用户能够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支配,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应作为网络虚拟财产依法予以保护。根据《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网络游戏运营商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涉案网络游戏中的元宝由法定货币直接购买获得,在其没有兑换成其他游戏道具之时,哈尔滨某科技公司有义务退还杨某某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应的金额。
作为游戏玩家,杨某某应举示初步证据证明其游戏元宝的剩余数量,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其在游戏关服后已无法通过登录游戏的方式查看剩余充值金额和虚拟装备情况,哈尔滨某科技公司基于游戏运营控制优势,应当提供杨某某游戏账户后台数据并说明剩余元宝的情况,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结合当事人的履约情况、杨某某的充值期间、充值的次数及充值的金额、哈尔滨某科技公司宣布停服后续工作的处理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判决哈尔滨某科技公司退还杨某某9.4万余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一般包含虚拟角色以及游戏过程中产生的游戏道具、装备等。从游戏道具、装备的获得难度来看,部分道具、装备的获得需要大量的充值或者进行高难度的游戏过关操作,部分游戏用户通过交易方式获得该类游戏道具、装备,因此具有价值性和相对稀缺性。游戏虚拟物品、游戏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游戏用户的债权凭证,当游戏运营商的行为侵害游戏用户财产权益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随着网络游戏行业的蓬勃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不断增加。针对网络游戏停止运营服务引发的纠纷,应当结合网络游戏运营商与游戏玩家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从合同解除、虚拟财产的性质、游戏玩家的权益、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等方面综合分析,对游戏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所获得的虚拟财产进行认定,厘清游戏运营商停止游戏服务的行为对游戏玩家权益损害的范围,依法保护游戏玩家和游戏运营商的合法权益,积极回应伴随互联网技术发展而来的人民群众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的司法需求。
(责编:梁秋坪、薄晨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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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不能被网络平台“虚化”
2022-11-01 09:44: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戴先任
据报道,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涉及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侵权案件,认定某手游运营商停止运营旗下某款网络游戏,具有过错,对玩家构成侵权,应按玩家充值金额的一定比例赔偿玩家的游戏道具损失。 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迅速扩大,虚拟财产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如游戏币、游戏装备、QQ账号等,都具有一定的资产属性,但针对虚拟财产的监管却较为滞后,一些网游公司侵犯玩家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此前不久,中国消费者协会就点评了网络游戏领域较为常见和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其中就包括不公平地限制账号及虚拟道具使用。玩家在游戏中付出时间,用劳动力交换与金钱购买的游戏装备、游戏道具、游戏虚拟货币等,属于虚拟财产,玩家对该类财产享有合法权益,网络游戏经营者如未经事先通知就采取处置措施,如单方停止运营,就是侵犯玩家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退还用户。而实践中,不少游戏公司在关服某游戏后,常见做法是为充值玩家采用其他游戏的付费货币进行补偿和引流,更有甚者根本并不会给充值玩家任何赔偿。 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前述裁判,给游戏平台、商家敲响了警钟。不能无视、侵占消费者的虚拟财产,互联网平台更要摒弃诸如“用户账号所有权归本平台所有”之类的霸王条款,尊重用户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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