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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8 04:09:49

我所认识的真实吴小晖 - 知乎

我所认识的真实吴小晖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我所认识的真实吴小晖居然行原安邦董事长吴小晖一审被判18年,没收财产105亿。安邦保险华筵,归于沉寂。曾经供职于安邦集团的我,听到吴小晖的消息时,嘴半张着,眼睛望着深圳天空里的那抹晚霞,晚霞由黄而红而淡黄到最终消失,一如我的心境。吴小晖,1966年10月生。老家是在平阳县萧江镇周宅村,吴家有4子1女,分别是吴小晖、吴家曦、吴家齐、吴家威,及妹妹吴晓霞。吴小晖排行第一。初起时,吴小晖供职于平阳县政府部门,随后,赴杭州发展,再后来,他到上海发展。我曾经的直属领导是吴小晖早期创业期团队的核心成员之一。一、吴小晖败在性格吴小晖的性格,随意,狂妄。特别留下印象的事,有两件。一件是在安邦的年会上,另一件是安邦和保监会的关系。第一件:安邦年会时,当时各分公司老总都在现场,年会时,吴小晖就直接呼唤分公司老总为“小X”,“小D”等等,土大款气质,我个人,有一种特别想抽他的感觉。企业对外外交关系层面,他注重装束打扮,但,我在内部见他的几次,他穿得都比较土,皮带、衬衣、裤子、袜子等等完全没有穿衣章法。第二件:吴小晖的狂妄,据说,保监会的人来安邦检查时,4个保安拦着保监会的人,最后保监会的人没有进来,真假,我没有核实,但是保监会的人,是比较害怕他的。狂妄,胆识,在中低层社会里,是容易出头且开创一番事业的,但在上流社会里,这种性格并不讨喜的。聪明如他,到最后,才明白:上流社会喜欢的是,稳妥、识大体的人,成于胆识,败也狂妄。二、吴小晖的能力和洞悉人性。吴小晖精力非常充沛,说他一个人的工作量等于3个上市公司高管的工作量,都不为过。晚上11点,凌晨2点,凌晨3点,凌晨5点,他随时随地都可以叫人开会,凌晨,他滔滔不绝地谈论业务,是家常便饭。我曾经也被凌晨叫醒过开会,他和我们在凌晨2点开完会后,早上6点钟就已经起飞出差了,我至今都在思考:他为何不知疲惫,他为什么不累。我在安邦的直属领导,早年他和吴小晖在上海创业。领导回忆说,当时,他们在黄浦江畔聚餐聊天,吴小辉指着黄浦江畔的一排排楼房,手一挥,说,以后,咱们想买那栋楼就买那栋楼。我领导说,他听完后,非常兴奋,拼命干活。当时的吴小晖,脑子里全是梦,眼睛里是光。我想,彼时,一柄锤炼了大干一番事业的剑已在吴小晖的身躯中铸成。但不容忽略一点是,吴小晖狂妄,但他的性格亦像“水”,安邦保险的企业文化之一就是“水”,水是什么,水意味着柔变,意味着坚忍不拔,水意味着能屈能伸。吴小晖在安邦时,想把安邦打造成一个能随时伸缩,且有坚忍不拔品质的公司及团队氛围,在公司内部一切以满足公司核心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员工的利益荣辱需要让渡于公司的价值,做到随需求而变,观察吴小晖的经历、婚姻和事业,他的性格确实非常像“水”。三、吴小晖的创新安邦保险以“互联网”作为企业文化之一,深刻体现出吴小晖对互联网战略的认可及重视。与国内许多大中型保险公司相比,吴小晖管理的安邦保险有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就是弱中层管理层的战略,有些业务及活动的开展是直接由总部对接一线员工,这就打破传统保险公司上下层交流的壁垒,充分体现出了互联网运营思维。同时关于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战略布局,相对比很多传统保险公司确实有着不可比拟的战略高度。比如在2016年安邦保险年度会议上,吴小晖先生提出了大“安邦金融”的概念,即通过一个手机、一款APP软件,即可以在掌上直接实现安邦保险集团的全球资产配置功能,能够通过简单、高效的操作为集团公司的客户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的全金融产品服务,鉴于此,安邦保险成立了安邦金融项目组专向负责整合公司资源来实现其战略目标,其整合力度之大,却实值得有可圈可点之笔,并先后推出了多种语言的APP版本,在全球范围内的多个国家运营,并取得良好的效果。吴小晖对移动互联网战略高度的推崇性和前瞻性,快、准、狠的手法确实值得赞许。四、安邦,除了吴小晖和资管公司,其它人,更像是陪衬除了吴小晖和资管公司,其它人多数是陪衬,这样的结果就是,公司对待员工的态度算是比较蛮横粗暴的,主要由三个表现:(1)薪酬福利。公司对待内部员工的薪酬福利体系是比较差的,对员工的薪酬待遇在入职的时候实行一口价包干制度,除了合同约定的工资,几乎没有其他任何的补助性津贴、年终奖等福利,员工在办理入职以后,除了特殊情况几乎没有任何涨薪的机会,往往出现多年未涨薪,甚至升职不涨薪的现状,很多员工在入职的时候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入职以后叹息不已直到自己离开,这也是为什么安邦保险在入职时薪资高于行业均值原因,因为它透支了未来全部福利。(2)归属感。安邦保险对公司的归属感比较低,同时,公司对基层员工的认可度也非常低,甚至不愿意将基层员工正常对待予以关怀,公司更多的只把心思放在如何圈钱和节省成本上。在产品市场上,安邦保险可以给客户开出较高的收益争抢市场,但在公司内部对员工则比较抠,甚至是赖皮的行为,有时候即使达成的激励方案往往不予以兑现。(3)稳定性。安邦保险比较有特色的一个特点就是内部员工的稳定性比较差,不仅是基层员工,甚至高层管理者也是如此,有一段时间,在全国42家二级机构的一把手,通常会在三年左右就被调动,鲜有超过五年的。至于基层员工的不稳定性,往往就更加波动平凡,很多员工在一个岗位上工作一段时间就突然被调离岗位。不仅如此,在安邦保险内部往往有很多项目及负责人,全凭吴小晖喜恶而定,在不经意之间说变就变,前一日还风风火火,今日说没就没。这种情况严重的挫伤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时间紧急,信息敏感,很多信息,我就不披露了。在安邦的那些年,吴晓辉如何开始发迹不重要了,吴小晖和安邦的发展过程也不重要了,这些都不重要了,重要的是结局,结局是:吴小晖失败了。发布于 2020-10-15 10:42保险​赞同 112​​30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邓小平外孙女婿”中国安邦保险集团前董事长吴小晖一审获刑18年 | 东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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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外孙女婿”中国安邦保险集团前董事长吴小晖一审获刑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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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外孙女婿”中国安邦保险集团前董事长吴小晖一审获刑18年

Posted May. 11, 2018 07:37   

Updated May. 11, 2018 07:37

“邓小平外孙女婿”中国安邦保险集团前董事长吴小晖一审获刑18年.

May. 11, 2018 07:37.

by 尹完準 zeitung@donga.com.

前中国国家领导人邓小平的外孙女婿、前安邦保险集团董事长吴小晖(照片)10日在中国法院的一审判决中,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中国官方媒体新华社报道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当天对被告人吴小晖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95亿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亿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5亿元。 中国媒体针对吴小晖事件报道称,这是中国历代金融犯罪史上最大的诈骗数额。吴小晖通过变相手段从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保监会)获得批准后,散布虚假信息,以非法集资的嫌疑,于去年被逮捕。有人预测说,被捕后将被判处无期徒刑。 有分析认为,这是吴小晖是邓小平的外孙女婿,因此,中国高层人士之间的矛盾争夺也起到了作用。吴小晖利用与中国最高层人士的关系扩大了事业。安邦保险于2016年收购了东洋生命和安联生命(现ABL生命)。今年2月,在吴小晖被起诉后,由保监会接手了安邦集团的经营权,并进行为期一年的委托经营。 因攻击性的海外企业并购而闻名的吴小晖在2016年唐纳德•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之后,曾与特朗普的大女婿、白宫高级顾问贾里德•库什纳进行秘密会晤,从而引发了争议。据悉,去年11月,吴小晖在纽约一家酒店秘密会见了库什纳,表示因房地产事业导致资金不足和负债很多,并要求进行经济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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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中国国家领导人邓小平的外孙女婿、前安邦保险集团董事长吴小晖(照片)10日在中国法院的一审判决中,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中国官方媒体新华社报道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当天对被告人吴小晖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95亿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亿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5亿元。 中国媒体针对吴小晖事件报道称,这是中国历代金融犯罪史上最大的诈骗数额。吴小晖通过变相手段从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保监会)获得批准后,散布虚假信息,以非法集资的嫌疑,于去年被逮捕。有人预测说,被捕后将被判处无期徒刑。 有分析认为,这是吴小晖是邓小平的外孙女婿,因此,中国高层人士之间的矛盾争夺也起到了作用。吴小晖利用与中国最高层人士的关系扩大了事业。安邦保险于2016年收购了东洋生命和安联生命(现ABL生命)。今年2月,在吴小晖被起诉后,由保监会接手了安邦集团的经营权,并进行为期一年的委托经营。 因攻击性的海外企业并购而闻名的吴小晖在2016年唐纳德•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之后,曾与特朗普的大女婿、白宫高级顾问贾里德•库什纳进行秘密会晤,从而引发了争议。据悉,去年11月,吴小晖在纽约一家酒店秘密会见了库什纳,表示因房地产事业导致资金不足和负债很多,并要求进行经济支援。尹完準 zeitung@dong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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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收藏查看我的收藏0有用+10吴小晖播报上传视频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男,1966年10月出生于浙江温州平阳,早年在温州平阳县工商局工作,其后经商,曾任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8年5月10日,吴小晖因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零五亿元。吴小晖不服一审两罪判决,已经提起无罪上诉。 [1] [6] 2018年8月1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中文名吴小晖出生日期1966年10月出生地浙江温州目录1人物经历2人物荣誉3人物事件▪违规被查▪提起公诉▪一审宣判▪提起上诉▪二审宣判人物经历播报编辑1996年成立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1998年成立旅行者汽车集团。2013年11月19日,任安邦董事长和总经理。人物荣誉播报编辑2016年12月13日,十大“2016年度华人经济人物”。 [3]2017年1月10日,吴小晖荣获“2016十大经济年度人物”。 [4]人物事件播报编辑违规被查2017年4月26日,市场传出吴小晖涉及民生银行千亿贷款案被调查。该消息引起市场广泛关注之时,安邦集团一方面发布澄清声明,另一方面吴小晖罕见地接受媒体采访,大谈安邦2.0战略,同时他直接在一些金融界要人群聚的微信群里直接辟谣。2017年6月9日,吴小晖被有关部门带走。次日,保监会相关人士赴安邦集团开会,小范围宣布了吴小晖被带走的消息,但对于具体原因,并未详细解释。2017年6月13日,安邦保险集团声明:安邦保险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吴小晖先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职,已授权集团相关高管代为履行职务,集团经营状况一切正常。提起公诉2018年2月23日,吴小晖因涉嫌经济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5]一审宣判2018年5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小晖集资诈骗、职务侵占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吴小晖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九十五亿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亿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零五亿元,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小晖隐瞒股权实控关系,以其个人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掌管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险)、安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集团),并先后担任安邦财险副董事长和安邦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等职。2011年1月起,吴小晖以安邦财险等公司为融资平台,指令他人使用虚假材料骗取原保监会批准和延续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2011年7月至2017年1月,吴小晖指令他人采用制作虚假财务报表、披露虚假信息、虚假增资、虚构偿付能力、瞒报并隐匿保费收入等手段,欺骗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以承诺还本付息且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诱饵,超过原保监会批准的规模向社会公众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非法吸收巨额资金。其间,吴小晖以虚假名义将部分超募保费转移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百余家公司,用于其个人归还公司债务、投资经营、向安邦集团增资等,至案发实际骗取652亿余元。此外,法院还查明,吴小晖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安邦财险保费资金100亿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冻结吴小晖及其个人实际控制的相关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股权等资产。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5月30日,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陈有西,“安邦案”吴小晖不服一审两罪判决,已经提起无罪上诉。上海高院已经组成二审合议庭。德恒李贵方律师、京衡陈有西律师担任吴小晖二审辩护人,依法为其辩护。 [1]二审宣判2018年8月1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吴小晖集资诈骗、职务侵占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消息,吴小晖集资诈骗、职务侵占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一审宣判,以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零五亿元。宣判后,吴小晖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2]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吴小晖被罚857亿,江湖最后一个大佬 - 知乎

吴小晖被罚857亿,江湖最后一个大佬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吴小晖被罚857亿,江湖最后一个大佬未来加电站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个《执行裁定书》,里面写了对前安邦保险董事长吴xiao晖的判决,有一些数字,大家睁眼看好了:没收财产105亿,追缴违法所得752亿,后面的零头就抹掉算了,加起来是857亿。贫穷能限制想象力吗?一般我对于这种超出想象范围的数字,有一个计算方法,假设我每天中彩票500万,看多少天能撵上。差不多是857 / 0.05 = 17140天,差不多是47年。也就是我一出生就开始中彩票,每天中500万,中到我快50岁而知天命的时候,差不多就够了。---------------------------------吴小晖可以算成中国资本市场的第二代大佬,安邦系、海航系等等,这些略带hong色背景的,都可以算成第二代大佬。那第一代大佬呢?有一件事情是是第一代大佬们绕不开的话题:327国债事件。1995年2月23日,被称为中国证券史上最黑暗的日子。当时财政部发行了一个国债,发行总量是240亿人民币,代号是327,因此成为327国债事件。这件事情只要有两方玩家:一方是当时有“证券教父”之称的管金生,他带领当时中国第一大券商万国证券。另一方是是隶属于财政部的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经开)和众多市场大户。管金生当时预测,国债价格不可能高于148元,于是联合了辽宁国发集团,在148元做空。而他的对手,中经开,则因为和财政部的关系,提前知道了财政部要上调贴息率,于是开始做多。PS:国债的价格与贴息率成正比,提高贴息率,相当于收到的利息会增多,国债价格会上升。中经开率领小弟,将价格推到了151元。这个时候,本来跟随管金生一起做空的辽宁国发集团看到形势不对,掉头做多。这导致管金生十分被动,按照计算,万国证券已经浮亏60亿。这个时候,管金生恶从胆边生,在没有足够的保证金的情况下,直接下了一个天量的空单,硬生生把价格打到了147.4元,直到收盘。当天,中经开为首的多方全部爆仓,万国证券似乎胜利了。但是事情还没完。当晚10点,上交所宣布,1995年2月23日16时22分13秒之后的所有交易是异常的无效,最后收盘价还是原来的151元。管金生和万国证券因此被亏损56亿元,濒临破产。之后管金生辞职,被捕入狱。他知道自己犯错了,更知道自己的对手是谁,也没有聘请律师。------------------------------------这件事情等于是倒下一个大佬,站起来了很多小佬——中经开当时的多头部队里,有几个人获利丰厚:魏东:个人赚了2亿左右,积累资本,成立了“涌金系”,2008年接受调查,跳楼自杀。袁宝璟:后来成了期货大佬,2007年被判有期徒刑16年。刘汉:这是混得最好的一位,不仅成为期货大佬,最后做到了400亿身家。但是因为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反倒是管金生,出狱之后安享晚年。-----------------------------------------这件事情就是当时草莽时代最好的注脚。获胜的第一批大佬们,在完成原始积累之后,更加确信自己的“生意经”和“人生观”是颠扑不破的真理:丛林社会,只有靠狡诈和凶残,才能站在食物链顶端。这深深地影响了他们之后的人生,使得他们大部分都没有走到下一个时代。而走到下一个时代的,是明天系和安邦系这种,或多或少带着hong色背景的集团。他们的发展,虽然不像第一代大佬那样原始,利用规则漏洞,但是总是绕不开一些敏感的话题。如今的他们,也像第一代大佬一样,走到了时代的尽头。甚至现在都很少听到他们的声音了,迎面像我们走来的,是百度系、阿里系、腾讯系和头条系等。这些可以称为第三代大佬,他们的特点是既不需要第一代的狡诈和凶残,也不用第二代的运作和关系,只需要画一个大大的饼,泡上小蓝的咖啡一杯,或者摆出几张精美的PPT,然后铺天盖地向公众砸广告,再IPO即可。正好比一位大佬说得好:个人的奋斗固然重要,但也要考虑历史的进程。《双城记》说得更好: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这是一个光明的季节,这是一个黑暗的季节。---------------------------------很多读者问怎么把宏观落地,指导投资,今天我在星球分享了一篇文章,主要看点如下:基于业绩,构建了行业景气度指标,可以指导行业选择;当前景气度较高的行业;如何用金融工程的方法去做类似的研究;感兴趣的猛戳下方。发布于 2019-09-20 22:36「327」国债事件安邦阿里巴巴集团​赞同 102​​22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吴小晖 - 搜狗百科

- 搜狗百科吴小晖(1966年10月-),男,生于浙江温州平阳,企业家,曾任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总经理[1]。[2] 吴小晖早年在温州平阳县工商局工作,其后经商,曾获“2016十大经济年度人物”称号。2018年5月10日,吴小晖因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零五亿元。吴小晖不服一审两罪判决,已经提起无罪上诉。8月16日,因涉嫌集资诈骗、职务侵占,被二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财产一百零五亿元。网页微信知乎图片视频医疗汉语问问百科更多»登录帮助首页任务任务中心公益百科积分商城个人中心吴小晖词条已锁定添加义项收藏分享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吴小晖(1966年10月-),男,生于浙江温州平阳,企业家,曾任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总经理[1]。[2]吴小晖早年在温州平阳县工商局工作,其后经商,曾获“2016十大经济年度人物”称号。2018年5月10日,吴小晖因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零五亿元。吴小晖不服一审两罪判决,已经提起无罪上诉。8月16日,因涉嫌集资诈骗、职务侵占,被二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财产一百零五亿元。中文名吴小晖展开国籍中国展开出生日期1966年10月展开出生地浙江温州平阳展开性别男展开民族汉族展开主要荣誉荣获2016十大经济年度人物称号[3]展开判刑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4]展开参考资料:1. 安邦集团原董事长吴小晖一审获刑18年 没收财产105亿中国网[引用日期2021-11-05]2. 安邦集团原董事长吴小晖案开庭经济参考报[引用日期2021-10-30]3. 吴小晖等获评年度华人经济人物网易[引用日期2022-01-24]4. 吴小晖一审被判18年没收财产105亿元 曾当庭掩面痛哭认罪中国网[引用日期2022-02-11]5. 安邦保险集团声明:吴小晖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职_财经_腾讯网腾讯财经2017-06-14[引用日期2017-06-14]6. 安邦董事长吴小晖亮相哈佛:近期收购皆谨慎选择中国青年网[引用日期2021-12-14]7. 2016年度十大华人经济人物揭晓 孙陶然池宇峰等当选中国网[引用日期2021-12-18]8. 2016十大经济年度人物评选在北京揭晓,吴小晖荣获“2016十大经济年度人物”称号新浪[引用日期2017-01-12]9. 吴小晖4套别墅拍出7100多万浙江在线[引用日期2021-11-20]10. 安邦发布声明:吴小晖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职央广网财经[引用日期2021-11-29]11. 保监会依法对安邦保险集团实施接管搜狗搜索2018-02-23[引用日期2018-02-23]12. 海一中院开庭审理安邦集团原董事长吴小晖案腾讯2018-03-28[引用日期2018-03-28]13. 吴小晖对指控提异议:自己不懂法律 不知道是犯罪新浪新闻中心2018-03-28[引用日期2018-03-28]14. 吴小晖一审宣判: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财产105亿元_搜狐财经_搜狐...搜狐网2018-05-10[引用日期2018-05-10]15. 律师:吴小晖不服一审两罪判决 已经提起无罪上诉_财经_腾讯网腾讯网2018-05-30[引用日期2018-05-31]词条标签:经济人物人物免责声明搜狗百科词条内容由用户共同创建和维护,不代表搜狗百科立场。如果您需要医学、法律、投资理财等专业领域的建议,我们强烈建议您独自对内容的可信性进行评估,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词条信息词条浏览:540079次最近更新:22.11.29编辑次数:59次创建者:女人不装突出贡献者:新手指引了解百科编辑规范用户体系商城兑换问题解答关于审核关于编辑关于创建常见问题意见反馈及投诉举报与质疑举报非法用户未通过申诉反馈侵权信息对外合作邮件合作任务领取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搜索词条 收藏 查看我的收藏分享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投诉登录企业推广免责声明用户协议隐私政策编辑帮助意见反馈及投诉© SOGOU.COM 京ICP备11001839号-1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吴小晖案庭审实录:骗取和侵占752亿保费的手法被一一拆解_金改实验室_澎湃新闻-The Paper

庭审实录:骗取和侵占752亿保费的手法被一一拆解_金改实验室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吴小晖案庭审实录:骗取和侵占752亿保费的手法被一一拆解上海一中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微)2018-03-28 20:11金改实验室 >字号庭审现场。  微博@上海一中院 图2018年3月28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被告人吴小晖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人大代表、媒体记者、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吴小晖部分家属等五十余人到庭旁听庭审。吴小晖实际骗取资金652.48亿元,职务侵占保费资金共计100亿元庭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一)集资诈骗罪2011年,被告人吴小晖隐瞒对产业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通过产业公司控股安邦财险、安邦集团后,以安邦财险为融资平台,指令该公司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授意制作虚假财务报表、宣传折页等申报材料,骗取中国保监会的销售批复,向社会公众招募资金。2011年7月,在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金额超过保监会批复规模后,吴小晖无视监管规定,仍然下达超大规模销售指标,并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虚构偿付能力,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非法募集资金规模急剧扩大。截至2017年1月5日,累计向1056万余人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超出批复规模募集资金人民币7328.67亿元,并将部分超募资金转移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实际骗取652.48亿元。(二)职务侵占罪2007年1月,被告人吴小晖利用担任安邦财险副董事长,全面负责该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指使公司高管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资金3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29.25亿元用于支付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其余0.75亿元沉淀于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2011年6月,被告人吴小晖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指使他人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资金7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69亿元作为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的自有资金,用于增资安邦财险,其余1亿元沉淀于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小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许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別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吴小晖的刑事责任。吴小晖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称自己不懂法律被告人吴小晖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被告人吴小晖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公诉人、辩辩护人先后围绕本案指控的事实向被告人吴小晖讯问、发问。被告人吴小晖承认其控制的产业公司入股安邦财险、安邦集团,但否认曾担任安邦财险的副董事长;承认在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过程中曾收到保监会禁止超规模销售的监管函,但其个人理解没有超过规模。对起诉指控事实有关的其他问题,被告人吴小晖或者没有正面回答,或者部分否认。吴小晖实际持股安邦集团达98.22%法庭调查进入举证、质证环节。首先,由公诉人向法庭进行举证。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分为主体情況、集资诈骗事实、职务侵占事实、综合证据四部分进行出示。第一,公诉人出示主体情况相关的证据。公诉人出示了安邦财险及安邦集团的公司工商登记设立和变更资料、保监会的相关批复、吴小晖任职情况等书证,证明安邦财险于2004年成立。成立时7家初始股东中,6家是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吴小晖先后任安邦财险的董事、常务副董事长。2011年,安邦财险变更为安邦集团。2013年,吴小晖任安邦集团董事长、总经理。2014年3月和12月,吴小晖控制的中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30余家产业公司分两次增资180亿元和319亿元入股安邦集团。截至2014年12月1日,安邦集团注册资本619亿元,吴小晖控制的37家股东公司控股比例达98.22%。被告人吴小晖表示:其不是安邦的筹备组组长;曾任安邦财险的董事和安邦集团的董事长,负责公司战略;作为董事长保留了否決权。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原安邦财险、新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都是依法设立的。吴小晖多次让妹妹借老乡、亲戚身份证注册大量壳公司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播放原安邦集团多位高管及吴小晖妺妺吴某某等证人的作证视频、出示证人证言,证明200多家产业公司都是吴小晖个人所有和控制的公司,并利用其中38家司,通过2011年6月和2014年的两次增资入股,绝对控制了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等子公司;吴小晖将安邦财险作为融资平台,采用对安邦系公司与产业公司实施明暗两条线管理的方式,掌控核心财务人员,打通安邦保费资金与产业公司之间的划转通道,为其将安邦保费资金转移至产业公司作了充分准备。吴某某的证言还证实,吴小晖将其安排到产业公司工作,帮助设立和管理产业公司;吴小晖让其多次借用老乡或亲戚的身份证注册了大量空壳的产业公司,其中部分公司用于增资入股安邦。公诉人还宣读或出示了其他安邦集团高管及工作人员,产业公司高管、工作人员、挂名股东等100余人的书面证言,出示了工商査询资料、产业公司名录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与前述证言相互印证,进一步证实前述证言的内容。被告人吴小晖表示,有的产业公司以前的股东不是他,他也不知道有这么多产业公司。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部分产业公司成立于安邦财险之前;部分相关证人系在产业公司成立后进入产业公司,并不清楚产业公司的成立情况,相关证言系推断。吴小晖认为证人证言、行政认定函和司法鉴定意见都不属实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宣读安邦集团、安邦财险、产业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员等30余人的证言,出示有关公司相关人员微信往来审批截图、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用款申请单、保监会的行政认定函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进一步印证被告人吴小晖通过隐瞒对产业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再通过产业公司又实际控制安邦集团、安邦财险的事实,以及通过明暗两条线的管理方式,达到转移保费至产业公司的目的。被告人吴小晖认为,证人证言、行政认定函和司法鉴定意见等都不属实,其没有转移资金,增资款是真实的自有资金。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资金转移到产业公司均系正常的资金运用行为。去年3月得知被查后,吴小晖指令高管外逃销毁数据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宣读了安邦集团、产业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被告人吴小晖知道警方开始调查安邦集团后,指令众多高管和关键岗位员工外逃或休假逃避调查,更换电脑、手机,删除“邦邦”审批系统,清理电子邮件及销毁数据资料、工作记录等方式对抗调查,隐瞒、掩盖犯罪事实。被告人吴小晖表示,其没有逃避监管、对抗审查。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认为该组证据与指控的事实没有关联性。吴小晖被指利用明暗两条线划转保费资金公诉人第一部分证据出示完毕,针对被告人吴小晖及辩护人的意见作出说明:第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符合相关法律和专业规定,且鉴定意见已在侦查阶段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告知被告人吴小晖。第二,相关证人证言客观还原了被告人吴小晖实际控制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和涉案200多家产业公司,并利用明暗两条线进行管理通过核心财务人员直接对接划转保费资金等事实。相关证人证言能够与书证相互印证。吴小晖担任副董事长的职务有工商登记资料和证人证言证明,是否报保监会核准,并不影响吴小晖在安邦的实际任职。吴小晖主导保险产品设计无视监管整改要求公诉人出示第二部分关于集资诈骗事实的证据。公诉人播放安邦财险高管的作证视频,宣读了安邦财险高管及工作人员、保监会工作人员等20余人的证言,出示安邦财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报批材料、投保单、培训课件、绩效奖励兑现情况、会议笔记、保监会批复、保监会质询函和监管函、行政认定函等书证以及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吴小晖指令安邦财险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在超过批复规模后,保监会多次责令安邦财险整改,吴小晖末按要求整改,无视监管规定,仍下达超大规模销售指标,设置配套考核机制,要求安邦财险继续扩大销售规模。被告人吴小晖表示,销售额度是动态的,相关证人证言不属实。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对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相关证据只能证明安邦可能存在违规行为。吴小晖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改利润调数据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播放了安邦财险、安邦集团高管的作证视频,宣读了安邦财险、安邦集团高管及工作人员等的证言、出示了安邦保险历年投资余额表、保监会的行政认定函、保险合同样本、宣传资料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吴小晖为了扩大保费融资规模,采用了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藏匿保费,修改利润、调整数据,披露虛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等诈骗方法。被告人吴小晖表示,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没有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的行为。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只是违反了监管规定,没有欺骗保险客户,安邦集团的资金状况应当以实际经情况为准。公诉人对被告人吴小晖及辩护人的意见作了回应:本案证据能够证明新安邦财险承接原安邦财险的业务,新安邦财险的业务数据隐匿到安邦集团,未向保监会申报;安邦财险、安邦集团以超募资金增资、在安邦官方网站公布虚假财务数据,均属于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公诉人证明吴小晖的集资诈骗系个人行为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宣读安邦集团、安邦财险、产业公司的董事高管及工作人员等的证言,出示董事会决议、增资批复、股权转让协议及售后回购协议、资产管理合同、微信审批截图、资金划拨审批表、记账凭证、行政认定函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吴小晖通过虚假投资、分红等名义将1601亿余元超募的保费资金,划转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等,至案发时实际骗取652.48亿元的事实。相关证据还证明180亿元和319亿元两次增资款,均是被告人吴小晖以股权投资等名义将安邦财险超募的保费资金划出后经过层层流转,最终进入31家产业公司作为自有资金转入安邦资本金账户增资。公诉人还出示证据,证明被告人吴小晖的集资诈骗行为系基于个人意志、为谋取个人利益而实施的个人行为。被告人吴小晖表示前述证据不属实,项目投资、注册资金、股权交易都是真实、合法的。辩护人提出,相关证据只能证明资金走向,与集资诈骗的事实没有关联性,最多是违规运用资金行为。公诉人对被告人吴小晖及辩护人意见作了进一步说明,指出相关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吴小晖假借投资的名义,将超募的保费资金划入产业公司作为自有资金增资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并未将保费资金用于对应的项目,截止案发时产业公司尚有652亿余元未归还安邦财险,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吴小晖将30亿保费用于归还拖欠的工程款公诉人出示第三部分关于职务侵占事实的证据。公诉人播放安邦集团高管作证视频,宣读安邦集团团高管及工作人员、产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的证言出示了投资协议、记账凭证、来往款票据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吴小晖指使他人,将原安邦财险保费30亿元划转至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归还拖欠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工程款务,后又指使他人以虚构提前承兑期满给付保费的形式套取保费,填平30亿元资金缺口,以及产业公司并末使用自有资金归还30亿元保费的事实。被告人吴小晖表示30亿元已返还安邦财险、安邦集辩护人提出,30亿元是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和产业公司资金循环的一部分,被告人吴小晖及其个人公司并未实际占有。公诉人称安邦存在大量的资金缺口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宣读了安邦集团、安邦财险、产业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员等的证言,出示了变更注册资本批复、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增资扩股方案、验资报告、财务资料、项目协议、付款通知书、行政认定函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吴小晖指使他人从原安邦财险划出70亿元保费划至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又通过多层划转,用于其个人控制的5家产业公司对原安邦财险增资,该资金缺口后被虚列在在建工程科目,以及5家产业公司并末使用自有资金归还70亿元保费的事实。被告人吴小晖表示70亿元是用于购买房地产。辩护人提出,70亿元也是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和产公司资金循环的一部分,被告人吴小晖及其个人公司并未占有。公诉人对被告人吴小晖及护人的意见作了进一步说明,指出相关证据证实,30亿元和70亿元已被吴小晖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占有,这两笔款项均来源于安邦的保费;安邦存在大量的资金缺口;两笔资金经过穿透也就是层层追溯资金来源、去向查明,并未实际投入相关项目,而是用于产业公司还债和增资安邦财险。吴小晖对案发经过等综合证据没有意见公诉人出示第四部分证据,包括案发经过、指定管辖函、冻结、查封财产情况、中国保监会关于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实施接管的公告等综合证据。被告人吴小晖对该组证据没有意见。辩护人提出,保监会公告仅证明严重影响偿付能力的可能性,并非必然性。吴小晖骗取与侵占的资金均未返还安邦财险法庭根据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申请,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当庭表示对鉴定人不申请回避。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合议庭成员先后围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依据、鉴定方法、超额集资金的数额认定、30亿元和70亿元等资金有无返还安邦财险、652亿元资金的去向、增资安邦集团、安邦财险的资金来源、安邦财务平账、产业公司等问题对鉴定人进行了发问鉴定人对相关发问当庭作了回答,表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均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人根据鉴定委托人提供的大量原始财务资料,采用对资金进行层层追溯的穿适方法等进行了鉴定,得出增资安邦集团、安邦财险的资金来源于保费;30亿元、70亿元、652亿元等资金均未返还安邦财险;安邦财险财务账目中的在建工程的记账科目是虚假的等结论。鉴定意见的检材来源真实、全面,鉴定方法科学,符合会计规则和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公诉人认为鉴定人的出庭意见与鉴定意见一致,能够与在案的证人证言、书证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采信。被告人吴小晖认为鉴定意见不客观。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安邦划转到产业公司的资金及回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据此不能认定吴小晖个人占有涉案资金。吴小晖当庭表示没有证据出示公诉人举证完毕。被告人当庭表示没有证据出示。辩护人向法庭提供并宣读了公诉人已经出示的相关证人证言、财务资料等,用以说明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具有偿付能力。被告人吴小晖同意辩护人的意见。公诉人认可辩护人宣读的证据来源于案卷材料,但认为安邦的报表和相关财务报告是虚假的,证人依据虚假报告得出的认知不能作为客观反映真实财务情况的依据,不能否定指控意见。辩护人对公诉人的质证意见予以回应,认为安邦原有的财务报告是否虚假没有进行专门鉴定,只是源于公司相关财务人员的陈述,其权威性尚存疑问。银保监会工作人员:吴小晖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募集资金行为针对保监会、银监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认定函,合议庭经评议后要求该会派员就行政认定函中的相关问题及本案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向法庭作了说明。原保监会工作人员出庭说明,被告人吴小晖利用保费进行巨额虛假注资,并隐瞒股权关系实际控制安邦集团擅自超售投资型业务,骗取许可并隐匿业务编制虛假报告;隐匿并转移巨额保险资金至个人控制的空売产业公司;持续向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披露报送虚假信息。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均已查实,并严重违反《保险法》《会计法》《行政许可法》以及保监会相关规章规定。安邦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保险市场和国家金融秩序具有严重的危害。原银监会工作人员也出庭说明,被告人吴小晖未经监管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承诺还本付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的特征。法庭调查结束。公诉人:吴小晖不具有坦白罪行的减轻处罚的情节法庭辩论开始。首先,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一、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首先,吴小阵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保险法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监会批复的范围内经营。吴小晖指令安邦财险超出保监会批复的规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具有严重的违法性,属于非法集资行为。其次,吴小晖在非法集资的过程中,采用了虚构安邦财险偿付能力及利润、隐藏保费收入和资金真实去向,持续向社会公众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诈骗方法。最后,吴小晖将非法吸收的公众资金假借投资等名义转移至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吴小晖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吴小晖指令安邦财险超批复规模发售投资型保险产品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采用虚假投资、虚假分红、虚假记账或不记账等方式将1601.07亿元超募保费资金转入其实际控制的个人产业公司,实际骗取652.48亿元,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吴小晖构成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特別巨大。二、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巨大。被告人吴小晖利用担任原安邦财险董事、副董事长,全面负责安邦财险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将本单位资金合计100亿元用于个人控制的大量产业公司进行还债和增资安邦财险,已实际占有了单位资金,构成职务侵占罪。三、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吴小晖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及保险投资人资金安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严重背离保险业保障宗旨,抗乱保险市场秩序;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冲击国家金融安全。本案没有发生保险投资人的现实损失,是由于保监会对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及时接管,有效防止了金融风险和保险投资人利益的提失。四、本案的法律适用、量刑情节及警示意义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吴小晖在案发后始终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多种辩解,不具有坦白罪行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公诉人:保监会接管才避免了安邦投资人的损失法庭辩论继续。被告人吴小晖表示因法律知识欠缺,委托护人辩护。辩护人认为,吴小晖及安邦违规使用保险资金给国家、社会带来了巨大风险,但起诉指控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证据尚不够充足、事实不够清楚,吴小晖没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安邦资不抵债、也没有保民因受到损害而报案,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吴小晖及安邦存在超募资金、循环注资、转移资金至产业公司投资、虚设财务报表等违规行为。吴小晖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第一轮辩论结束。合议庭归纳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是被告人吴小晖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具有非法集资行为,其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二是被告人吴小晖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其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进行了答辩。公诉人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产业公司系被告人吴小晖实际所有和控制,不再重复。吴小晖将保费用于个人公司还债、投资,具有将保费占为己有的客观行为,并且在长达十多年间不断以新还日,从未用产业公司的自有资金归还,显而易见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关于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都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所谓资金用于真实投资的辩解已被证据所推翻,相关资金都已经被被告人实际占有,投资只是为掩盖犯罪事实而虚构的名目。辩护人提出没有被害人和没有给投资人造成失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安邦财险的资产绝大部分都是投资人的保费,由于吴小晖的行为已造成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已产生实际风险。被害人就是保险投资人,由于保监会接管才避免了投资人的损失。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并无正常公司治理模式,非法集资行为系吴小晖出于个人意志,为了个人利益利用安邦财险实施,应当认定为个人集资诈骗犯罪。吴小晖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合议庭将择期宣判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吴小晖当庭表示深刻反省、认罪悔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刻的忏悔,感谢司法机关的帮助、教育和挽救,请求从轻处罚。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法进行评议,择期宣判。责任编辑:胡志挺校对:丁晓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1收藏我要举报#安邦保险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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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与破产1】吴小晖获刑十八载,安邦株连被清算 - 知乎

【犯罪与破产1】吴小晖获刑十八载,安邦株连被清算 - 知乎首发于李特立谈重组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犯罪与破产1】吴小晖获刑十八载,安邦株连被清算李特立建纬郑州所律师作者按在投资扩张思想主导下,吴小晖主事的安邦出现保险理财产品与投资项目期限错配,积累巨大债务风险。现实困境,催生吴小晖扩大保费融资规模的需求。这就为吴小晖非法划转保费资金而涉嫌集资诈骗、职务侵占,以及安邦的解散和清算埋下伏笔。当保费收入不足以支撑理财产品兑付需求和项目投资需求时,安邦就要面临流动性风险。融资,要量入为出,才能有效避免债务风险,也才能有效避免牢狱之灾。吴小晖获刑十八载,安邦株连被清算(李特立)概要2017年6月,监管部门决定着手处置安邦乱象,拨乱反正。安邦集团在2015至2017年上半年期间,集中销售了超过1.5万亿元的中短存续期理财保险产品,2018至2020年初出现满期给付和退保高峰。2018年2月23日,原保监会宣布依法接管安邦集团。监管机构与司法部门高效配合、综合施策,一手抓经营稳定,一手抓刑事侦查。2018年5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小晖集资诈骗、职务侵占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吴小晖被判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零五亿元,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2018年4月,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向安邦增资608.04亿元。2019年7月11日,银保监会批准同意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大家保险集团,注册资本203.6亿元。通过“收购-承接”的方式,由大家保险集团对安邦集团的部分股权、清洗干净后的资产和负债进行承接。2020年9月14日,安邦集团公告,安邦集团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2021年7月16日,大家保险集团98.78%股权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转让,转让方为持股98.23%的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持股0.55%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大家保险集团开启民营化战略重组新的征程。详解一、刑案概况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邦财险)成立于2004年,成立时7家初始股东中,6家是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吴小晖先后任安邦财险的董事、常务副董事长。2011年,安邦财险变更为安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邦集团)。2013年,吴小晖任安邦集团董事长、总经理。2014年3月和12月,吴小晖控制的中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30余家产业公司分两次增资180亿元和319亿元入股安邦集团。截至2014年12月1日,安邦集团注册资本619亿元,吴小晖控制的37家股东公司控股比例达98.22%。吴小晖指令安邦财险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在超过批复规模后,原保监会多次责令安邦财险整改,吴小晖未按要求整改,无视监管规定,仍下达超大规模销售指标,设置配套考核机制,要求安邦财险继续扩大销售规模。吴小晖为了扩大保费融资规模,采取了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藏匿保费,修改利润、调整数据,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等诈骗方法。吴小晖通过虚假投资、虚假分红、虚假记账或不记账等方式将1601亿余元超募的保费资金,划转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等,至案发时实际骗取652.48亿元。入股安邦集团的两次增资180亿元和319亿元,均是吴小晖以股权投资等名义将安邦财险超募的保费资金划出后经过层层流转,最终进入吴小晖控制的30余家产业公司作为自有资金转入安邦资本金账户增资。吴小晖利用担任原安邦财险董事、副董事长,全面负责安邦财险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将本单位资金合计100亿元用于个人控制的产业公司进行还债和增资安邦财险。吴小晖指使他人,将原安邦财险保费30亿元划转至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归还拖欠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工程款债务。后又指使他人以虚构提前承兑期满给付保费的形式套取保费,填平30亿元资金缺口。吴小晖指使他人从原安邦财险划出70亿元保费至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并通过多层划转,用于其个人控制的5家产业公司对原安邦财险增资。后该70亿元的资金缺口被虚列在在建工程科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小晖隐瞒股权实控关系,以其个人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掌管安邦财险、安邦集团,并先后担任安邦财险副董事长和安邦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等职。2011年1月起,吴小晖以安邦财险等公司为融资平台,指令他人使用虚假材料骗取原保监会批准和延续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2011年7月至2017年1月,吴小晖指令他人采用制作虚假财务报表、披露虚假信息、虚假增资、虚构偿付能力、瞒报并隐匿保费收入等手段,欺骗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以承诺还本付息且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诱饵,超过原保监会批准的规模向社会公众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非法吸收巨额资金。其间,吴小晖以虚假名义将部分超募保费转移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百余家公司,用于其个人归还公司债务、投资经营、向安邦集团增资等,至案发实际骗取652亿余元。此外,法院还查明,吴小晖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安邦财险保费资金100亿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冻结吴小晖及其个人实际控制的相关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股权等资产。二、法院判决2018年5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小晖集资诈骗、职务侵占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吴小晖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九十五亿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亿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零五亿元,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三、犯罪处罚(一)刑事责任《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二)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9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犯罪解析(一)犯罪构成1、构成要件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非法集资,根据 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非法性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2017年6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是指《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 号)等现行有效的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根据2019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非法集资的“公开性”,表明集资途径宣传的公开性,也意味着集资对象的公众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必然要求集资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开宣传,根据 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非法集资承诺回报,比如承诺以货币、股权、债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分红,或者承诺实物回报等。集资对象获得回报,仅限于行为人承诺只要出资即可获得回报,而不是出资后通过集资对象的生产、经营等行为获得回报。集资诈骗行为人所承诺的回报是虚假的,承诺回报只是其骗取集资的幌子,没有打算真实给付回报,而是要非法据为己有。使用诈骗方法,是指集资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集资对象基于错误认识出资并遭受财产损失。集资对象之所以有错误认识,是因为误认为集资行为已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认为集资行为正当合法,或认为有回报。集资行为人的诈骗方法,包括:伪造虚假批准文件,借用销售房产、转让产权、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发行股票债券、销售保险等形式实质为吸收资金的融资行为,使用虚假材料骗取有关部门批准,虚假承诺回报等。“数额较大”,表明“数额”为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内容,在规定诈骗数额之上,构成犯罪,低于规定诈骗数额的,不认定为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集资诈骗数额的确定,根据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主体。自然人集资诈骗时为了彰显实力和偿付能力会以单位的名义实施集资诈骗。比如,吴小晖系出于个人意志,为了个人利益利用安邦财险实施非法集资行为,因此认定为吴小晖个人集资诈骗罪。单位集资诈骗,除单位构成犯罪,还要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集资诈骗罪。2、责任形式集资诈骗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意犯罪,根据《刑法》,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故意,是种态度,包括认识和意志两方面内容,两方面都具备时才构成故意。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内容、社会有意义与危害结果。意志,是指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比如,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是集资诈骗行为,集资对象一旦出资就会遭受财产损失,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就构成集资诈骗的故意犯罪。集资诈骗故意犯罪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现实地认识到集资诈骗的违法性,或者说不要求行为人现实地认识到自己集资诈骗的行为被刑法所禁止。只要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并且没有回避可能性,就有责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罚的后果。在法庭上,被告人常常辩解“不知道行为被法律所禁止,故不具有犯罪故意”。对此,2017年6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就违法性认识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规定,原则上认定主观故意并不要求以明知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要件。特别是具备一定涉金融活动相关从业经历、专业背景或在犯罪活动中担任一定管理职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知晓相关金融法律管理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实际从事的行为应当批准而未经批准,行为在客观上具有非法性,原则上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在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时,可以收集运用犯罪嫌疑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此前任职单位或者其本人因从事同类行为受到处罚情况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不知道相关行为被法律所禁止,故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等辩解不能成立。除此之外,还可以收集运用以下证据进一步印证犯罪嫌疑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所从事行为具有非法性,比如犯罪嫌疑人故意规避法律以逃避监管的相关证据:自己或要求下属与投资人签订虚假的亲友关系确认书,频繁更换宣传用语逃避监管,实际推介内容与宣传用语、实际经营状况不一致,刻意向投资人夸大公司兑付能力,在培训课程中传授或接受规避法律的方法,等等。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不归还集资款的意思,主要表现为,集资不用于或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肆意挥霍集资款,携款逃匿,集资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假破产逃避返还,用于还本付息等。根据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根据2017年6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大部分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名义上投入生产经营但又通过各种方式抽逃转移资金的;(2)资金使用成本过高,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的;(3)对资金使用的决策极度不负责任或肆意挥霍造成资金缺口较大的;(4)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的;(5)其他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3、构成犯罪综上所述,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为:客观上,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主观上,行为人明知集资诈骗会给集资对象造成财产损失,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并意图非法占有集资款。集资诈骗行为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以及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本案,吴小晖主事的安邦使用虚假材料骗取原保监会批准,采取了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藏匿保费,修改利润、调整数据,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等诈骗方法,超额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吸收保费资金,通过虚假投资、虚假分红、虚假记账或不记账等方式将1601亿余元超募的保费资金,划转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等,至案发时实际骗取652.48亿元。吴晓辉的行为严重危及保险投资人资金安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严重背离保险业保障宗旨,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冲击国家金融安全。吴小晖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二)犯罪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定“数额”为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内容,集资诈骗的数额较小,比如,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下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不认定为犯罪。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根据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属于非法集资,也不认定为犯罪。但是,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也存在被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可能。也就是说,特定对象,也可能会被认定为社会公众。根据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其一,主观上,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集资诈骗行为人表面上承诺回报或将集资对象的资金所有权转变为股权、债权,但是这些股权、债权、分红等回报是虚假的,没有真实给付的打算,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承诺回报或将集资对象的资金所有权转变为股权、债权,这些股权、债权、分红等回报是真实的,并且行为人将集资用于实现回报的生产经营中。注意,在共同犯罪或单位犯罪中,根据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一个集资诈骗行为有分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2017年6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定,在共同犯罪或单位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由于层级、职责分工、获取收益方式、对全部犯罪事实的知情程度等不同,其犯罪目的也存在不同。在非法集资犯罪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的则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此,应当分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二,客观上,集资诈骗罪是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以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为前提。集资诈骗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就必然会表现为欺骗行为以使集资对象陷入错误认识,否则,但凡一个正常人如果知晓出资不再返还就不会出资以免遭受财产损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以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为前提,是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承诺回报也是真实的,因此客观上不具备实施欺骗行为的必然性。其三,侵害的法益不同。集资诈骗罪侵害的法益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害的法益为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五、犯罪防范(一)加强合规管理,规范审批流程,避免不专业的一言堂决策从吴小晖案可以看出安邦财险、安邦集团存在众多不合规问题,出现了管理漏洞,比如,使用虚假材料骗取原保监会批准,超额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通过虚假投资、虚假分红等方式划转保费资金,财务账目存在审计监管缺位等。被指控犯罪了,吴小晖辩称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为构成犯罪。“不懂法不构成犯罪”,在现在网络信息发达的社会,难以成为辩解无罪的理由。现实没有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不代表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安邦作为上百亿规模集团公司,应该有法务部、合规部,对集团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合法合规的审查。事实上,法务部、合规部,在报原保监会批准、超额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划转保费资金、财务账目审计这些是事项中都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如果这些事项都经过相应部门的审批,部门各司其职并就事项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应能尽量地避免不专业的一言堂决策。(二)融资不靠骗,不怕风浪起吴小晖时期的安邦,投资大量海内外的长期项目,包括土地、房地产、股票等,造成保险理财产品与投资项目期限错配,积累巨大债务风险。安邦集团在2015至2017年上半年期间,集中销售了超过1.5万亿元的中短存续期理财保险产品,2018至2020年初出现满期给付和退保高峰。这些海量的理财资金如果不能按期兑付,将对安邦带来严重的债务危机,甚至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面对海量的理财产品兑付需求和项目投资需求,吴小晖管理的安邦就有了扩大保费融资规模的现实需求。为此,吴小晖采取了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藏匿保费,修改利润、调整数据,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等诈骗方法,吸收保费资金。当安邦的经营收入不足以支撑兑付需求以及投资需求时,必然会走到出现债务风险的那天。万幸的是,监管机构及时发现风险、及时接管了安邦集团。截至2020年1月,接管前安邦集团发行的1.5万亿元中短存续期理财保险已全部兑付,未发生一起预期和违约事件,平稳度过现金流的给付高峰,有力地保障了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融资,要量入为出,才能有效避免债务风险,也才能有效避免牢狱之灾。(三)保持流动性,提高偿付能力,防止被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吴小晖通过虚假投资、虚假分红、虚假记账或不记账等方式将1601亿余元超募的保费资金,划转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等,至案发时实际骗取652.48亿元。集资诈骗罪认定的诈骗金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案发前,吴小晖未能将划转至产业公司的1601亿余元超募保费资金全部归还,尚余652.48亿元。法院以此金额定罪处罚。“非法占有为目的”属于主观判断的范畴,只能借助于客观行为进行判断。如果吴小晖的产业公司有足够的流动性和偿付能力,在案发前就将1601亿余元全部归还,就有否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可能,进而排除集资诈骗的定性。(四)案发后积极还款,弥补损失,争取减免刑罚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还集资款项的,不能从集资诈骗的金额中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积极归还集资诈骗的资金,是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可行方式。(五)向特定对象融资,避免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集资根据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不认定为犯罪。企业经营民间借贷有时不可避免,但要区分借贷对象,要选择特定对象,避免向社会公众集资,也是避免触犯刑法的可行方式。(注:文中信息来源于公开披露信息。如涉及自身权益,请查阅相关法律文件,文中信息及解读不能作为主张权益的法律依据。文中所述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为了学术研究及探讨。)作者简介李特立,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研究生。研究领域主要为破产重整与并购、国企改革、债务危机以及商事犯罪、职务犯罪等。曾承办:河南雪樱花制药公司清算转重整、开封仪表三厂清算、开封豫鹰农用车辆总厂清算等多起疑难复杂破产案件。兼任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校外兼职导师、郑州律协破产与清算业务委员会委员、郑州律协税务业务委员会委员。联系邮箱:ltltalk@foxmail.com。发布于 2021-11-08 15:22犯罪破产清算​赞同​​1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李特立谈重组破产重整律师李特立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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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晖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吴小晖吴小晖,男,1966年10月出生于浙江温州平阳人,安邦保险集团原董事长兼CEO,早年在温州平阳县工商局工作,其后经商。2018年5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小晖集资诈骗、职务侵占案…查看全部内容关注话题​管理​分享​简介讨论精华视频等待回答​切换为时间排序如何看待上海第一中院发布执行裁定书,前安邦保险董事长吴小晖总资产857亿?江海白公众号:江海白。谈经论史(时)。这个人是谁?前安邦保险董事长吴小晖。 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个《执行裁定书》中,非常清晰地记录了当年对吴的处罚:没收财产105亿元,追缴违法所得752亿元,总计857亿元。 2021年,上海市的财政收入为7700亿元。也就是说,处罚吴的收入,就抵得上上海市一年财政收入的十分之一强。 看来,贫穷确实极大地限制了我们的想象力。阅读全文​​赞同 7​​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涉嫌诈骗652亿,安邦吴小晖受审来咖智库来咖,来了都是咖!我们致力于建设知识分享型自主学习平台。虽然安邦的陨落早已经不是新闻了,但是今天吴小晖的开庭,还是赚足了媒体的眼球。 2018年3月28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 吴小晖案庭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集资诈骗罪。2011年,被告人吴小晖隐瞒对产业公司(吴小晖个人所有和实际控制的公司)的…阅读全文​​赞同 115​​27 条评论​分享​收藏刷新纪录的《执行裁定书》上帝之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个《执行裁定书》,里面写了对前安邦保险董事长吴小晖的判决,有一些数字,大家睁眼看好了: 贫穷能限制想象力吗?吴小晖857亿资产曝光后,人们普遍没有概念,如果把这笔钱存银行,一天的利息就是将近1000万。 一般我对于这种超出想象范围的数字,有一个计算方法,假设我每天中彩票500万,看多少天能撵上。差不多是857 / 0.05 = 17140天,差不多是47年。也就是我一出生就开始中彩票,每天中500万…阅读全文​​赞同 3​​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安邦更名为大家,从五亿到两万亿的野蛮发展史知乎用户6uffMj01 地球人已经阻挡不了安邦 安邦保险的野蛮发展史,是从2004年开始的,一个初始注册资金只有5亿的小公司迅速膨胀成2万亿的保险集团,在世界范围内攻城略地,出手惊人,两年时间就豪掷千亿。 操刀人吴小晖被外界比喻为拿破仑,在2015年哈佛大学招聘会上,吴小晖说“我们不但首战必胜,而且每战必胜。” 事实上,安邦作为一家民营企业,没有走传统险企同样的保守投资套路。内争万科,外抢喜达屋,靠着资产驱动负债的方式疯狂发起跨…阅读全文​​赞同 3​​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安邦的“接盘者”:一个庞大金融集团被“瘦身”一半一见财经由央媒资深媒体人创立,提供「专业独到有深度」的财经商业内容。[图片] 安邦正在“瘦身”,接盘者陆续浮出水面。 7月4日,安邦集团旗下的和谐健康险发布公告称,安邦集团和安邦财险拟出清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在此次股权变更前,安邦集团持有和谐健康险22.302%股权,安邦财险持有和谐健康险77.698%股份。本次转让和谐健康保险,则是安邦转让的首个保险公司牌照。 这只是安邦“瘦身”的一个动作。 同日还有一个消息,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介绍了安邦处置进展。他提到,处置出清安邦…阅读全文​​赞同 20​​2 条评论​分享​收藏董哥聊债务:孙大午非吸罪,吴英集资诈骗罪,两者的区别是什么董哥聊债务董哥聊债务介绍1000例个人家庭和企业化解债务危机的案例董哥聊债务:孙大午非吸罪,吴英集资诈骗罪,两者的区别是什么阅读全文​​赞同​​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举报什么是职务侵占罪北京共成律师团队北京恒都律所·共成律师团队 北京共成律师团队 保护您的权益 阅读全文​​赞同​​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举报热点重磅:谁来拯救保险业即将缺失掉的“信用”授渔心·高心理咨询师,用灵魂工作的从业者!区块链知识0到1,链神探足够 保险顾名思义就是保障风险,投保人给你真金白银让你给他们保障风险,那凭什么要给你钱呢?这都是血汗钱啊。那投保人凭什么相信你们可以给他们保障呢?投保人凭的是对你们的信任是吧,信任靠什么培育出来了,靠的是对你们的信用。 [图片] 可先行保险业的管理制度和监管制度上的技术很可能导致信用的骤降,那么该怎么办呢? [图片] 就以近期出现的安邦集团吴小晖事件为例吧,从该事件中可总结出保险公司存在地潜在…阅读全文​​赞同​​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没收个人财产105亿!违法所得752亿!知乎用户5Co2ZD中法华睿律云 2020.10.11 来源:网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个《执行裁定书》,里面写了对前安邦保险董事长吴xiao晖的判决,有一些数字,大家睁眼看好了: 贫穷能限制想象力吗?吴小晖857亿资产曝光后,人们普遍没有概念,如果把这笔钱存银行,一天的利息就是将近1000万。 一般我对于这种超出想象范围的数字,有一个计算方法,假设我每天中彩票500万,看多少天能撵上。 差不多是857 / 0.05 = 17140天,差不多是47年。 …阅读全文​​赞同 3​​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安邦吴小晖被捕,沾染职务侵占一身腥,企业主应如何避免?无讼研究院在这,我们和法律人共成长!上一次职务侵占罪“出场”的时候,大众还在津津乐道王宝强婚变、其经纪人侵占公司财产等娱乐新闻。而这一次登场,其背后的案件规模则要大得多。 2018年5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判决18年有期徒刑、没收财产105亿元。 [图片]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吴小晖作为安邦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在利用职务之便所侵占的保费无法满足其资金需求的情形下,从职务侵占演变成为集资诈骗,通过超…阅读全文​​赞同 6​​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大新闻】保监会对安邦保险集团实施接管保险玩家关注玩保录,不被保险玩!小编:安邦被接管确实是新年开工后的大新闻,但实际对投保人及安邦未来的健康发展都是大好事,所以各位投保人,也没有太多要担心的,正常情况应该是一年后换个大老板而已,可参考之前新华保险及中华财险的案例。 保监会官网发文,保监会决定于2018年2月23日起,对安邦集团实施接管。 保监会发布新闻称,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因涉嫌经济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诉。鉴于安邦集团存在违…阅读全文​​赞同​​2 条评论​分享​收藏处罚一人,财政收入增加857亿元!江海白公众号:江海白。谈经论史(时)。这个人是谁?前安邦保险董事长吴小晖。 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个《执行裁定书》中,非常清晰地记录了当年对吴的处罚:没收财产105亿元,追缴违法所得752亿元,总计857亿元。 2021年,上海市的财政收入为7700亿元。也就是说,处罚吴的收入,就抵得上上海市一年财政收入的十分之一强。 看来,贫穷确实极大地限制了我们的想象力。阅读全文​​赞同 1​​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李四被张三以借钱名义借走了五万元拿去赌博,输光以后张三就人间蒸发,请问符合诈骗罪定罪条件吗?cyhcyhcyh只属于经济纠纷,有借条可以起诉阅读全文​​赞同​​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官方发布的安邦吴小晖庭审细节聪明投资者独立的投资评价与内容平台2018年3月28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邦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 根据上海市一中院发布的信息,被告人吴小晖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被告人吴小晖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当日,安邦保险集团接管工作组在安邦保险集团网站公告称,此前,安邦保险集团已免去吴小晖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目前,安邦保险集团…阅读全文​​赞同 1​​添加评论​分享​收藏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赵立冬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阅读全文​​赞同​​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举报吴小晖被判18年,细数那些因非法集资诈骗落网的“大佬”们无讼研究院在这,我们和法律人共成长!5月10日上午,安邦保险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被判18年有期徒刑、没收财产105亿。 虚假宣传保险产品,募集巨额资金终被判刑吴小晖所涉罪名分别是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 根据上海市检察院的起诉书,2011年,被告人吴小晖隐瞒对产业公司(吴小晖个人所有和实际控制的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通过产业公司控股安邦财险、安邦集团后,以安邦财险为融资平台,指令该公司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授意制作虚假财务报表…阅读全文​​赞同 4​​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浏览量17.4 万讨论量95  帮助中心知乎隐私保护指引申请开通机构号联系我们 举报中心涉未成年举报网络谣言举报涉企虚假举报更多 关于知乎下载知乎知乎招聘知乎指南知乎协议更多京 ICP 证 110745 号 · 京 ICP 备 13052560 号 - 1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088 号 · 京网文[2022]2674-081 号 ·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备案(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2)第00334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6591号 · 服务热线:400-919-0001 · Investor Relations · © 2024 知乎 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10-82716601 · 举报邮箱:jubao@zhihu.

吴小晖案一审宣判:获刑18年 没收财产105亿_新闻频道_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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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晖案一审宣判:获刑18年 没收财产105亿

发稿时间:2018-05-11 04:29:00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社上海5月10日电 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小晖集资诈骗、职务侵占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吴小晖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九十五亿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亿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零五亿元,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小晖隐瞒股权实控关系,以其个人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掌管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险)、安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集团),并先后担任安邦财险副董事长和安邦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等职。2011年1月起,吴小晖以安邦财险等公司为融资平台,指令他人使用虚假材料骗取原保监会批准和延续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2011年7月至2017年1月,吴小晖指令他人采用制作虚假财务报表、披露虚假信息、虚假增资、虚构偿付能力、瞒报并隐匿保费收入等手段,欺骗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以承诺还本付息且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诱饵,超过原保监会批准的规模向社会公众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非法吸收巨额资金。其间,吴小晖以虚假名义将部分超募保费转移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百余家公司,用于其个人归还公司债务、投资经营、向安邦集团增资等,至案发实际骗取652亿余元。此外,法院还查明,吴小晖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安邦财险保费资金100亿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冻结吴小晖及其个人实际控制的相关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股权等资产。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亲属、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代表等50余人旁听了宣判。

  此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对吴小晖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一中院官方微博分段发布庭审要点摘录,公开了该案主要犯罪事实证据、公诉指控意见、被告人及其律师辩解等。

责任编辑:赵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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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晖一审被判18年没收财产105亿元 曾当庭掩面痛哭认罪_新闻中心_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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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晖一审被判18年没收财产105亿元 曾当庭掩面痛哭认罪

发布时间:2018-05-10 13:43:39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胡永平

安邦原董事长吴小晖中国网新闻5月10日讯 (记者 胡永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小晖集资诈骗、职务侵占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吴小晖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九十五亿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亿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零五亿元,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此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对吴小晖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一中院官方微博分段发布庭审要点摘录,公开了该案主要犯罪事实证据、公诉指控意见、被告人及其律师辩解等。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小晖集资诈骗652亿、利用担任安邦财险副董事长职务侵占100亿。被告人吴小晖在最后陈述阶段,当庭表示深刻反省、知罪悔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刻的忏悔,掩面痛哭认罪,希望从轻处理。2011年,被告人吴小晖隐瞒对产业公司(吴小晖个人所有和实际控制的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通过产业公司控股安邦财险、安邦集团后,以安邦财险为融资平台,指令该公司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授意制作虚假财务报表、宣传折页等申报材料,骗取保监会的销售批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2011年7月,在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金额超过保监会批复规模后,吴小晖无视监管规定,仍然下达超大规模销售指标,并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虚构偿付能力,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非法募集资金规模急剧扩大。截至2017年1月5日,累计向1056万余人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超出批复规模募集资金7238.67亿元,并将部分超募资金转移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实际骗取652.4亿元。指控:职务侵占罪,2007年1月,被告人吴小晖利用担任安邦财险副董事长,全面负责该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指使公司高管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资金3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29.25亿元用于支付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其余0.75亿元沉淀于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2011年6月,被告人吴小晖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指使他人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资金7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69亿元作为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的自有资金,用于增资安邦财险,其余1亿元沉淀于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小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吴小晖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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