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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指引:消费模式创新还是新型网络传销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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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指引:消费模式创新还是新型网络传销

时间:2021-07-10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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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传销组织借助互联网犯罪手段也不断翻新,他们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以“资本运作”“消费投资”等为名从事各种传销活动。这类案件往往涉案人数众多、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取证难度大,导致司法实践中在事实认定与数额认定方面存在诸多困难。本期“观点·案例”聚焦最高检第十批指导性案例中的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第41号),邀请法学专家与办案检察官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的定性、如何识别新型传销活动等主要问题展开探讨,敬请关注。

最高检第十批指导性案例

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检例第41号)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被告人叶经生等人成立宝乔公司,先后开发“经销商管理系统网站”“金乔网商城网站”(下称金乔网)。以网络为平台,或通过招商会、论坛等形式,推广金乔网的经营模式。其模式主要是采取上线经商会推荐并交纳保证金发展下线经销商,以消费返利诱骗群众参与金乔网,保证金或购物消费额双倍返利;在全国各地设区域代理,给予区域代理业务比例提成奖励的方式发展会员。截至案发,金乔网注册会员3万余人,其中注册经销商会员1.8万余人。在全国各地发展省、地区、县三级区域代理300余家,涉案金额1.5亿余元。

2013年3月11日,浙江省松阳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叶经生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松阳县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8月23日,浙江省松阳县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叶经生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丽水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入罪法理

时延安

“对经济犯罪的认定,不能简单地套用财产犯罪的解释原理和认定逻辑,应当充分认识到经济犯罪的特殊性。”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司法实践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所涉及的传销模式,是一个典型的违法犯罪结构,参与人只要向下线“拉人头”,其行为都带有违法性质,刑法之所以只惩罚组织者、领导者,主要是为了限缩惩罚范围,同时考虑到组织者和领导者是主要获利者。为此,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即重点明确了传销模式(主要是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骗取财物”的认定、罪名适用等问题。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第41号)(下称“检例41号”)提供的要旨则聚焦在传销模式的认定上。

刑法第224条之一有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状设计将“骗取财物”作为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在解释上确实产生了争议。《意见》中提到,“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也就是说,即便参与传销的人在参与过程中知道传销的性质,但认为没有被骗,也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显然,如此界定“骗取”与诈骗犯罪中的“骗取”不同,后者须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才能成立,而这里的“骗取财物”中,参与传销的人对参与活动的性质、取得利益的方式是清楚的,在一些情形下,其甚至清楚地认识到“越早进入、及时退出”是可以获利的,而这类情形并不影响该罪危害程度的判断,进言之,这类情形所涉及的传销资金金额不会从定罪量刑数额中予以排除。当然,就多数参与传销活动的人而言,其并不知道非法传销模式最终将“崩盘”并给绝大多数人带来损失。

也正是由于法条明确将“骗取财物”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有论者将该罪中所涉及的传销类型仅限定为“诈骗型传销”,而将所谓“经营型传销”排除在外。如此看法,显然是将该罪中的“骗取财物”与诈骗犯罪中“诈骗”的含义相等同。如此解释,当然可以限缩该罪的成立范围,但如此理解却存在明显不当。首先,实践中一些非法传销行为难以清晰地归入“诈骗型”抑或“经营型”,既然存在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的情况,就很难说其不是一种经营行为,即便这种经营行为本身,从纵深来看是一个欺诈性的行为结构,也就是说,“骗取财物”是通过创设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模式得以实现的,从证据材料看,多数这类案件中都有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情形。其次,如果将“骗取财物”等同于诈骗犯罪的“诈骗”来理解,其实完全没有必要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集资诈骗罪来处理即可。恰恰是因为其与诈骗行为的结构不同,立法机关才将其独立成罪。对于那种没有实际商品交易活动或服务提供活动而进行所谓传销的,应直接以集资诈骗罪论处,而不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其三,如果将该罪的“骗取财物”等同于诈骗犯罪中的“诈骗”,就会与其法定刑配置明显不匹配,还会与其他类型的特殊诈骗罪的法定刑形成较大落差,如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且一般而言,合同诈骗案件的被害人数量要远低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中参与传销人数量。其四,法律和《意见》没有为该罪规定“非法占有”这一典型的诈骗犯罪的主观要素;同时,犯罪数额计算是以“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计算,而如果将该罪理解为诈骗犯罪的一种具体类型,则应将已经返还的数额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可见,简单地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诈骗型传销,甚至是诈骗犯罪的一种具体类型,没有充分的法理根据,从法条字面意义进行界定,也与该罪的规范目的相冲突,而且将诈骗型传销与经营型传销区分对待,在实践上也行不通,甚至会给司法工作者认定犯罪带来不必要的困惑。如前所述,非法传销本质上也是一种经营行为,只不过这种经营模式带有不可控制的风险性,且整体上带有一定的欺诈性。

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背景和罪状的规定看,该罪的入罪法理即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根据,就是行为人通过制造一个高度风险且带有欺诈性的经营模式,进而导致数量较多参与人的财产利益处于高度风险乃至造成直接损失,进而严重危害了经济秩序乃至社会秩序。与直销模式不同,这种经营模式本身就是高风险的,且达到一定程度必然难以为继并造成多数参与人的财产损失。与财产犯罪不同,这种高风险依托于一定的经营活动,且针对多数人,也正因为如此,该罪属于典型的经济犯罪,而非财产犯罪。刑法对该罪罪状的规定、解释性文件对该罪组织层级和人数的界定,就是以形式化的描述方式来界定这种高风险的经营模式,进言之,法律和《意见》将该罪的首要特征定位在这种模式上,相形之下,解释性文件对“骗取财物”反倒进行了较为宽泛的界定。就“检例41号”而言,其“要旨”内容也聚焦在传销模式的界定上,而本案争议的焦点也在于,从“入门费”“设层级”“拉人头”等因素进行判断,金乔网经营模式是否属于非法传销模式。可以说,只要认定涉案经营模式符合上述《意见》第1条所规定的特征,对该罪的认定已经完成大半。

当然,《意见》对非法传销模式的界定采取了形式化的判断标准,没有给出实质性的判断根据。基于以上分析,应当认为,实质性的判断根据就是,行为人通过这种模式创设能够造成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高度风险,且对该风险不加干涉必然会导致他人重大财产损失。当行为人推出这种经营模式并付诸实施,这个高风险就现实存在了;对风险程度的判断,不需要进行事后判断,从其经营模式就可以进行判断,也就是从参与传销人数、计酬模式、返还本金方式等因素,就可以测算出其模式的风险程度、开始给参与者造成损失的时间点以及损害程度。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对非法传销模式的判断,首先需要根据《意见》第1条进行形式化判断,但在一些情况下,有必要进一步从实质上进行判断,即行为人创设了一个多层传销的经营模式,是否会对参与人造成财产损失的高风险。“检例41号”中公诉人在证明被告人行为具备《意见》第1条所规定的非法传销的形式特征同时,也提到了风险的积累、放大必然导致资金链断裂,进而导致参与人财产损失的后果。如此证明,能够更好地说明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及危害性。

实践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重心放在传销模式的判断上,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该罪罪状中“骗取财物”的认定可有可无。如前所述,法条中的“骗取财物”,说明这种传销模式带有欺诈性,即对多数参与人而言,其并不清楚这种模式的高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尽管他们对上下游活动及取酬方式是明知的。从这个角度讲,对“骗取财物”的认定,主要是判断行为人所创设的传销模式是否具有欺诈性,如此也与这种传销模式的高风险性联系起来:传销模式的高风险性就意味着,其实施必然会造成多数参与人的财产损失,而行为人没有告知参与人这种高风险,换言之,如果参与人尤其是后参与传销的人知道存在这种高风险性,那么就不会加入。所以,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当中,仍应对是否具有“骗取财物”的事实进行认定。由于本罪不属于诈骗犯罪,因而没有必要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该罪属于牟利型的犯罪,但行为人是否从创设并实施非法传销模式中获利以及获利金额,对于本罪认定无关紧要。

“检例41号”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的“要旨”的归纳以及指导意义的提出,有助于我们准确认识该罪的入罪法理和出罪事由。这提示我们,对经济犯罪的认定,不能简单地套用财产犯罪的解释原理和认定逻辑,应当充分认识到经济犯罪的特殊性,这就是行为人从事违法活动带有高风险性,进而对其他市场经济主体、市场经济秩序形成危险乃至造成损害,在很多经济类刑事案件中,行为人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具有经济活动的“外观”,但其创设了高风险而且不予有效管控或者根本无法控制,进而造成他人的经济损失和经济秩序的破坏。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法学院教授)

以控辩思维穿透式审查法判断构成要件

邹利伟

“在证据运用过程中,除了强调涉及入门费、设层级、拉人头等传销基本特征证据,还应围绕企业资金投入、人员组成、资金来源去向等方面的证据揭示传销网站的经营特征与其他合法经营网站的区别。”

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意义不仅仅体现在静态的规则指引,还体现在动态的证据运用、指证示证、法律适用,其应用也不仅仅是“要旨”结论的援引,更是程序、实体、工作方法、办案理念、以案释法等全方位的应用。检例41号指导性案例对于办理新型网络传销案件就具有极强的司法应用价值与普法宣传效用。

新型网络传销的类型及特点。指导性案例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在法学方法论上不同于法律、司法解释的三段论式的形式逻辑推理,而是以类比推理的方式获得司法结论。指导性案例的生命力主要取决于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存在及指导性案例对实践中疑难、复杂、分歧问题的合理解决。近年来,新型网络传销案件不断增多,疑难复杂程度明显加大,呈现出多种表现形式,包括网络购物返利模式、虚拟币模式、原始股模式、微商传销模式、广告盈利模式、慈善互助模式等等。

可以说,目前新型网络传销案件的共性特点在检例41号指导性案例中得到了集中展现。一是传销主体的公司化、集团化。传销组织多鼓吹自我的经济实力,甚至吹捧自己有外资、港资背景,因而常常以公司的面目出现,并以集团公司作为“支撑”。检例41号案例中,被告人就在香港先行注册了小乔国际集团,后又在上海成立了食品、生物科技、公司管理等公司,对外宣传要以全集团200多亿的资金实力大力发展金乔网,而实际均系空壳公司。二是传销方法上以“创新”伪装,并寻求专家、学者等背书。传销组织一直在追逐当前的社会热点,玩弄概念,以“金融创新”“互联网经济”等作为伪装,并积极邀请专家学者等为其企业站台。为吸收民众及商家加入金乔网,被告人先后策划在福州、上海、北京等地召开招商会或论坛,并邀请当地学者等参与宣传金乔网的经营模式。三是传销方式上以“静态收益”“动态收益”作为主要方式。按人数计酬是传销的主要特点,按传销的内部话语就属于“动态收益”,而按照资金数额大小按比例给予回报属于“静态收益”。金乔网中的推荐奖金属于“动态收益”,而“消费返利”属于静态收益。四是传销利用互联网进行。通过设立传销网站、专用App等方式进行传销。被告人就先后开发了“经销商管理系统网站”“金乔网商城网站”。

检例41号指导性案例的办案路径指引。如何区分金融创新与网络传销,准确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有效收集、运用证据指控这类犯罪,是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办案的一大难题,检例41号指导性案例为新型网络传销案件的具体办案路径提供了指引。

(一)以穿透式审查方法实质判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要求具有“入门费”“设层级”“拉人头”的客观特征。但近年来,传销活动越来越隐蔽,欺骗性越来越强,对外也没有明显的层级,获利表面上也没有直接与增加人数挂钩。传销组织为其传销活动披上种种面纱,极尽伪装之能事。对此,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特征的具体判断上,不能为传销活动的表面形象所迷惑,而应透过现象看本质,揭开其伪装的面纱,进行穿透式审查,予以实质判断。

检例41号案例在“要旨”部分中采用的“变相”一词,以及“指导意义”部分中“不管其手段如何翻新”的叙述,均是“穿透式审查”方法的说明。而“指控与犯罪”中公诉人答辩部分实际系“穿透式审查”的具体展开。具体来说,“保证金”表面上是经销商会员开立店铺所必需,“10%消费款”表面上是经销商对会员的让利,但实际上会员缴纳保证金的目的不在于开设店铺,而在于获取推荐奖金和返利款。10%的消费款表面上是由商家上交给金乔网,但线下的消费只不过是幌子,实际上是消费者以10%的入门费,去博取金乔网承诺的200%的返利。因此,本案仅有保证金、商家让利之名,而没有保证金、商家让利之实,属于变相缴纳入门费。在设层级的认定上,不少传销组织为了规避法律规定,内部不再有明显的层级划分,但只要上级可以通过下线发展会员获取收益就要认定存在层级关系。如本案中,鉴定人出庭说明本案经销商会员有68层,实行无限代计酬,就证明了这种层级关系。拉人头则可能表现为表面的以销售业绩计酬,实质上仍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计算收益。金乔网区域代理制度就属于这一情形。

(二)以控辩思维厘清金融创新与违法犯罪的界线。指控的本质是说服,检察官不仅仅要通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说服法官接受指控的主张,还需要说服旁听的群众,达到良好的释法说理效果。庭审指控的过程不单纯是说服法官的过程,因此不能简单地以构成要件的诠释去落实指控任务,还需要积极回应、驳斥辩方的观点,让旁听群众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正确性。

对于新型网络传销案件,辩方的常见辩护观点是涉案公司系合法成立的企业,与其他网络公司一样,依法合规经营,司法机关对新生网络事物应持宽容态度。对此,检察官在证据运用过程中,除了强调涉及入门费、设层级、拉人头等传销基本特征的证据,还应围绕企业资金投入、人员组成、资金来源去向、网站功能等方面的证据揭示传销网站的经营特征与其他合法经营网站的区别。本案中,公诉人专门就上述内容进行了举证、质证,证实宝乔公司的资源配置不适于发展电子商务,被告人的目的实际也不在于发展电子商务,有效运用证据,回应、驳斥了辩方观点,并且也顺理成章地在“公诉意见”中得出以下结论,即金乔网所有人财物的安排及主要活动都是围绕如何引诱群众缴纳入门费,而自己从中牟利。

(三)全面揭示行为人犯罪的行为特征和实质危害。刑事违法性只是犯罪的外在特征,检察官需要进一步揭示行为的内涵实质,不能局限于案件相关法律规定的简单适用,单纯地向人民群众表明某个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就该如何处理,而是要更深刻地揭示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本质特征,告诉人民群众行为人是以什么样的方式触犯了法律规定,这样的行为又有哪些危害性。

在本案中,被告人辩解公司是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合法成立,公司的经营方式实现了消费者、商家、平台的共赢,属于消费模式的创新。对此,检察官除了说明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法律特征,还进一步就金乔网的利润来源、资金去向进行有针对性地讯问、举证,揭示出其经营模式属于“庞氏骗局”,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在讯问中,被告人承认公司的主要收入是保证金、10%消费款,支出主要是返利、推荐奖和运营费用。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出示了银行明细、财务资料,证实公司收入来源于保证金、消费款,支出为推荐奖金、消费返利和运营费用。由于人员不可能无限增加,必然会有崩盘的风险,届时传销人员的资金投入将血本无归。换言之,传销活动不具有可持续性,崩盘只是时间长短的问题,而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在这个过程中借此瓜分下线投入的资金,牟取利益。

通过讯问及举证,公诉人揭示了宝乔公司缺乏实质的经营活动,没有创造任何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不会产生利益,本质上是用后加入人员的财物支付给先加入者,被告人不过借此发展下线谋取利益,实际上是上级瓜分下线的圈钱游戏,彻底揭露其所谓的创新不过是骗取财物的幌子。

(作者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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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七大新型网络传销模式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揭秘七大新型网络传销模式玥言Hello there.互联网时代,传销纷纷“改头换面[1]”,以无接触、网络化、地域分散化为特征的新型网络传销频频出现,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发展的隐患。近日,腾讯安全反诈骗实验室联合国家工商总局(广东深圳)反传销监测治理基地对外发布《腾讯2017年度传销态势感知白皮书》(下简称《白皮书》),详细分析了2017年传销发展态势及典型事件,独家揭秘七大新型网络传销模式。传销模式一——以高收益为诱饵的金融投资理财类传销金融投资理财类传销在传销组织中的占比达到30%,已发展成为新型网络传销的主流模式。其以高收益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涉案金额巨大,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以及公民个人经济利益。以钱宝网事件为例,以项目年化收益率高达50%以上吸引投资者,其收益构成中拉人头推广收益占了很大比例,靠着吸收新用户资金用于兑付老用户本金及收益的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大量非法吸收资金,涉案金额高达300亿。传销模式二——以互联网创新为幌子的境外投资类传销近年来,各类境外资金盘、虚拟币、ICO项目层出不穷,很多都是打着创新的幌子,许以高额回报,然而其中蕴含非法发行、项目不实、跨境洗钱、诈骗、传销等诸多风险,造成大量资金流向境外,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比如百川币、SMI、MBI、马克币、贝塔币、暗黑币、美国富达复利理财等等境外投资项目。由于不受国内机构监管,一旦崩盘、跑路或者失联,投资者往往投诉无门,损失难以追回。传销模式三——以“消费返现”为口号的商城促销类传销打着“消费返利”、“消费多少返多少”、“消费增值”、“消费就是存钱”等口号的各类网上商城及线下商城,同样开始成为传销的新变种。已被查处的浙江万家购物网,打着“满500返500”等幌子诱使他人消费和入会,按照资格和条件,将参与者分为普通会员、VIP会员、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区域代理商等级别,实行层级计酬,涉案人员190万,金额高达240.45亿。传销模式四——以慈善、公益为名头实为敛财类传销更值得关注的是,不少传销组织打着“精准扶贫”、“慈善互助”、“国家工程”、“民族大业”、“资本运作”等旗号欺骗用户。类似项目收取加盟费后承诺获取高额回报的(如年收益率高于20%),基本可认定为传销。以腾讯守护者计划协助警方破获的“善心汇”案件为例,该组织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名目,让人深信在行善的同时也会收获高额利润,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回报,属于典型的庞氏骗局,一度发展“会员”500多万名,涉案金额达数百亿。该项目在推广模式上存在收入门费、拉人头现象,涉嫌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传销模式五——以保健品、收藏品、投资等为载体的骗老类传销先以免费体检、产品体验、健康讲座等形式吸引老人参与,通过套近乎、亲情牌与老人拉近关系后,进行“洗脑”式推销。类似去年315曝光的号称“能治百病”的某进口保健品,实际为造假的三无产品。这类传销组织不仅给老人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影响其身心健康,进而破坏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传销模式六——社交平台内的微商类传销打着“微商”等旗号,在各社交平台上销售低质量、低成本商品甚至三无产品,通过发展好友成为下级,进行层级计酬。比如全国首例社交平台传销案--陈志华传销案,其宣传交59800元代理费,每天只要转发营销课程,拉更多人来听课,就能月入百万,108天买奔驰,6个月买房,一年开上劳斯莱斯。该案涉案人员达329人,涉案金额达461万元。传销模式七——设置高收益推荐奖励的理财游戏类传销以高额收益为诱饵,通过在游戏中冲值获得固定奖励,推荐更多人参与,则可以获得更多的动态收益。例如,已破获的“魔幻农庄”游戏传销,在短短5个月时间里,先后发展涉及重庆、四川、广东等28个省市的12万余玩家,交易金额达4600万余元。资料/信息为什么说被骗后不要在网上求助?如何辨别网络刷单诈骗?有哪些电话一般是广告推销、诈骗电话,需要注意?下载安装“国家反诈APP”有哪些好处?被骗以后如何才能最及时有效地止损?参考^应该如何识别并避免新型网络传销模式 https://docs.fuyeor.com/question/10244编辑于 2022-12-05 21:52・IP 属地广东网络传销传销​赞同 2​​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普法】 教你识破传销新套路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

教你识破传销新套路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普法】 教你识破传销新套路2021-08-16 18:30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字号2021年8月16日·第178期如何识别什么是传销?《禁止传销条例》中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简单地来说,我们可以通过两种方法来进行判断:(一)是否需要发展“人头”赚钱这是传销非法性的根本特征。传销必然需要不断发展下线,下线再发展下线,通过一个一个的下线的加入,下线供养上线,最终财富向最顶层的传销人员流动,最终富了最顶层的一小部分人,然后毁了其余的绝大部分人。所以,是否要拉人头发展下线,是判断传销的最基本方法。(二)是否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入伙费即是否需要认购一定数量的商品或者交纳一定的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2.拉人头即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雪球”模式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3.团队计酬即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有可能涉嫌传销。然而随着传销滋长,“拉人头”发展下线有新招。对此,本报将与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起,陆续刊发一组传销案例,为大家用实例揭秘传销新套路,揭露传销真面目。【案例二】以发展“下线为上限”的传销形式一种新型传销窝点被巴南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捣毁。犯罪嫌疑人秦丕涛、吴子金以安格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以组织授课的形式讲授安格公司会员制,在重庆发展会员上百人。巴南区检察院已对犯罪嫌疑人吴某、秦某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批准逮捕。据办案民警介绍,秦某、吴某在重庆发展的安格公司会员上百人。安格医药公司集团的销售模式有一定的创新,在发展下线以及提成和销售模式上,都与传统性质的传销有不同之处,这使该传销窝点有一定的隐蔽性,很多市民误以为不是传销而误入。首先,安格医药集团以特定的产品作为媒介,新入会的会员需交纳480(普卡会员)、2400(银卡会员)、4800(金卡会员)不等的会费购买产品,之后再购买产品可以享受三折优惠。传统模式传销大多采用资本运作模式,无具体产品,以发展会员获得收入。其次,安格医药集团的销售模式与传统传销的销售模式不同。安格医药集团的会员设定了上限,只能发展两个会员。之后再发展的会员只能放在这两个会员之下,称为该会员的A、B区,每个会员在发展了自己的两个会员后会帮助其下的会员发展会员。第三,安格会员发展会员所得奖金有两种,一种叫层奖,一种叫量奖,又分别有不同于传统传销提成模式的办法。【反传销帮帮网温馨提示】安格公司已经更名为通和商城,并正在以通和商城的电子商务形式来取得广大民众的加入。请大家小心上当受骗。【案例三】以“资本运作”为幌子的传销形式投资2000元一个星期连本带息可以赚到2368元,一个月连本带息可回来3472元?你信吗?也许你不会相信,但有还很多人已经相信了。而在东莞有一家华厦国际投资公司就承诺所有加入者都可以拿到这么高的回报。5月16日至17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杨钦等38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该案传销参与人达7万多人,涉案金额9.7亿元。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钦、陈某龙等人以深圳市华厦传承创投有限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开发“华夏传承”手机APP软件,以推销白酒等经营活动为名,利用高息引诱他人投资注册成为会员,并以会员的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经统计,“华夏传承”投资平台共吸收7万多名会员,交易金额9.7亿元“华夏传承”公司的核心模式是以静态和动态为主进行分红返利,静态最少可投2000元最高可投3万元不等并送等价的,周回报率高达23%。动态也就是“拉人头”,发展一个人可以拿到8%的领导奖,比如你发展的人缴纳2000元你就能抽取160元的提成。发展加入的人越多就拿得越多,可以无限代的拿钱。只要你的下线和你一起发展到200人,你可以永久性地参与分红。被骗人易某宇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利用“华夏传承”APP投资软件上的漏洞获得利益。该组织成员发现后,将易某宇殴打致伤,并将易某宇及其朋友薛某先后拘禁。通过他人报警后,两人才被民警救出。被告人葛某在知道“华夏传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删除“华夏传承”APP软件所有后台数据,帮助该组织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并收取好处费。庭审中,公诉机关按法定程序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亲属及各界群众代表80多人旁听了庭审,该案将择期宣判。【温馨提示】众所周知,风险与回报成正比是投资的铁律,而传销恰恰反其道而行之,从不强调投资的风险因素。我们一定要擦亮眼睛,理性地去辨别各类传销形式。原标题:《【普法】 教你识破传销新套路》阅读原文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网络安全】揭秘六大新型网络传销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

全】揭秘六大新型网络传销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网络安全】揭秘六大新型网络传销2023-04-12 17:27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字号如果这时身边一位朋友给你介绍了这样“稳赚不亏”的项目可能一夜暴富!劝你一定要做最早的那一批代理人如果晚了就赚不到钱了!你会心动嘛?对不起,你的套路与演技已炉火纯青还是被机智的我拆穿了推荐奖、销售提成、发展下线(拉人头)团队奖励、队(区)长岗位工资…哇!听着是不是很诱人!难道我要发家致富了吗!但是注意啦!这些可能是“熟人”给你下的套儿~传销太可恨当心钱没赚到,还得倾家荡产!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传销呢?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发展人员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新型传销:限制人身自由,收身份证手机,集体上大课,让你亲朋好友加入,最后让你达到血本无归的地步。传销的惯用名词1、“北部湾建设”“资本运作”“1040工程”、自愿连锁经营、民间互助理财;2、“消费返利”“连锁销售”“特许经营”“点击广告获利”“爱心互助”“消费养老”“境外基金、原始股投资”、电子币买卖;3、静态收益、动态收益、直推奖、层推奖、对碰奖、见点奖、领导奖、培育奖、报单奖、管理奖、小区业绩奖。传销套路揭秘每天返利分红 ,稳赚不赔?交5000元就能成为会员每天都可以分红返利累计拿到10000元哇,是不是感觉稳赚不赔?事例:金华某荣科技有限公司就采取这种模式,仅需5000元购买产品就能成为会员,会员号达1901个。那么他的是如何发展会员的?又是如何进行返利的呢?让我们来看看它的套路返利诱饵:以最小单元5000元为例,每天按1%分红为50元,分红持续200天,累计到分红10000元出局。鼓励发展下线:发展二个会员可以往下拿6层见点奖,发展三个会员可以往下拿9层见点奖,发展十个会员可以往下拿30层见点奖,但其中分红50元的75%也就是37.5元直接返给会员,其余的25%即12.5元由公司暂时扣留作为积分,供会员购买此公司产品。凭借这种拉人头拉下线的方式,截止2018年4月18日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670万元,已返利669万。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将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你可能会问这种模式有问题吗怎么判定是不是传销呢小编来告诉你传销的三个特征01入门费 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本案中,会员资格就是购买5000元产品才能进入这个系统,只有注册会员才能推荐会员。02拉人头 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03计酬方式 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会员只有不断推荐他人加人才能使利益最大化。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有可能涉嫌传销掌握了这几个特征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子 微商代理背后的“传销”,微商代理很赚钱?有推荐奖、提成……背后牵出传销组织 浙江拉手贸易有限公司以招收微商代理的方式销售“安美拉”系列产品,将微商代理分设不同的级别,并且该公司针对梦想合伙人级别的代理商设置有一系列的奖励模式:推荐奖、销售提成、等等。 这些奖励模式,实质上鼓励梦想合伙人级别的代理商发展其他人员加入成为梦想合伙人,并形成上下线的关系,以下线的人数(俗称拉人头)、业绩作为依据给付上线报酬。在施行上述奖励模式期间,该公司共发展梦想合伙人级别代理商1000余人。执法部门最终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高额利息是个骗局!消费返积分积分可提现听着就很诱人!却没想到,是个陷阱!六大新型网络传销01“虚拟互联网”式 这种类型的网络传销主要包含“网赚”、“网页游戏”、“金钱游戏”等,要求新人交纳会费,成为网站会员,取得发展下线资格,然后按所拉人头获得奖励。02“资本运作”式 这类网络传销主要打着上市融资、购买原始股、投资理财等幌子,再诱以高额回报,引诱人们交纳会费获得会员资格。03“混合传销”式 这种网络传销假借互联网购物和电子商务作为伪装,构建互联网购物和会员营销平台,加入者必须在互联网购物平台购买定额的商品作为发展下线资格,然后按照发展下线的人数和购买商品数额来获得报酬。04“免费获利”式 这类网络传销对人诱惑很大,会利用一般人“免费获得某种商品”的心理,实施传销诈骗。传销组织首先利用人们的上述心理,提出“免费获利”、“免费购买商品”、“消费多少返利多少”等等具有诱惑力的宣传标语,先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再诱使不明真相的人入局,然后继续运用各种传销套路让人上当受骗。05“互联网博弈”式 这类网络传销主要利用人们喜欢玩网络游戏、网络赌博的心态进行传销。传销人员以网络游戏、网络赌博作为幌子,然后诱使加入者办理游戏充值卡,也就是变相交纳会费,再利用各种奖项鼓励加入者吸收新的会员。06“互帮互助”式 这类网络传销主要是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打着“互助投资”、“慈善”、“互助、互爱、互赢”等口号,以高额利息诱使投资者投资,并且鼓励发展会员给与奖励。目前,网络传销常用的金融互助名义主要有“XX金融互助社区”、“XX金融互助平台”、“XX金融互助理财”、“XX慈善金融互助平台”、“XX金融互助投资”等。传/销/的/危/害济南经侦01给参与者造成财产的严重损失。传销的实质就是诈骗,是极少数人敛财的把戏,绝大多数参与者都会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02助长和膨胀了一些人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心态。传销组织通过编造谎言,让不少急于求富的人萌生幻想,相信天上会掉馅饼,落入传销陷阱难以自拔。03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有些传销参与者被骗后走投无路,对社会产生怨恨情绪,聚众闹事,甚至引发抢劫、杀人等刑事案件。04冲击社会诚信伦理道德体系。传销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杀熟”,参与者为骗钱不惜将朋友,甚至父母、配偶、亲戚都拉入传销“泥潭”,导致人与人、人与社会间的信任度严重下降,极大地破坏了社会诚信道德体系。如何避免传销呢?1、首先擦亮眼睛,不要轻易相信别人的话,尤其是自己不了解的人。要清晰的明白成功没有捷径,不要随便轻信任何低投入大回报的宣传。2、收到传销电话时及时挂断,不要被那些虚假的宣传蒙蔽双眼,更不要因为好奇而去尝试。必要情况下及时报警。3、如果是许久不联系的亲朋好友突然联系,说让你加入什么挣钱很快的项目,这个时候一定要提高警惕,千万不要轻易相信。4、积极学习避免传销的宣传知识,对传销的性质、形式以及危害有一个透彻的了解。这能帮助你准确的判断今后生活中你所遇到的营销是否是传销。5、找工作到正规的公司,不要去那些不知名没保证距离又偏远的地方,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避免进入传销组织。原标题:《【网络安全】揭秘六大新型网络传销》阅读原文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人民财评:电商拉人分红?这是新型传销!--观点--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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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财评:电商拉人分红?这是新型传销!

仝宗莉

2021年12月22日17:17 |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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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销迷惑人心智、诈骗钱财、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早已是各界共识。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传销也不断花样翻新,仍给不少人带来了麻烦。

近来,传销又穿上新“马甲”。有人宣称在购物商城App上购物,成为会员拉人头,就能参与利润分红,未来公司上市后还能获取股权。在此前浙江省公布的一起案例中,一个名为“某亿入口”的购物商城App平台会员遍布全国32个省份,注册会员账号90余万个,实际付费会员人数70余万人,涉案资金7000余万元。

“电商拉人分红”,和之前的线下拉人头、“消费全返”、“走路赚钱”等套路是同样的“配方”。但网络传销既不需要上下线,也没有固定窝点,操作简单方便,而且行骗范围不受限制,“杀熟”“杀生”灵活自由,极具迷惑性。面对生活中的“十面埋伏”,仅靠警方发现一起惩处一起,民众上当一次醒悟一次,显然是不够的。

传销“触网”倒逼监管“清网”。传销由“地下”转入“网上”,利用网络传销交易隐蔽性、人员分散性等新特点,与法律和监管“躲猫猫”,提醒我们,打击网络传销要有互联网思维,关键要从源头抓起。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电商、网店等网络交易行为的管理,重点把握网购、快递两个主要环节。对网购行为实施专项管理,全程监控,发现“异常交易”情况及时查处,严防网络成为传销的又一个“窝点”。

另一方面,打击传销要下好“全国一盘棋”。持续完善相关制度法规,出动大量警力、扩大摸排范围……一直以来,各地全面对传销开战捷报频传。但考虑到网络传销是流动性大、涉及区域广的犯罪活动,各部门、地区之间更要强化联动治理,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只有采取专群结合、综合治理的方式推进整治活动,加强与周边省市沟通协作,发挥跨区域执法联动优势,最大限度地挤压传销活动生存空间,才能避免传销组织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监管“洼地”,又死灰复燃。

对民众来说,远离传销,唯一也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任你“七十二变”,我相信天上不会掉馅儿饼。一旦人人自觉摒弃“躺赚”思想,远离“投入少回报大”等诱惑,则传销上“网”一样没有出路,行骗者将赤裸裸暴露于阳光之下。

传销之害,尽人皆知。打击传销,需要你我从自身做起。

(责编:庄红韬、付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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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拉人头”?小心网络传销“新花样”!丨说·法_腾讯新闻

被“拉人头”?小心网络传销“新花样”!丨说·法_腾讯新闻

被“拉人头”?小心网络传销“新花样”!丨说·法

说起传销,

大家脑海里可能会浮现这样的画面:

小黑屋里集体上大课、

限制人身自由、

魔性洗脑

……

事实上,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

传统传销不断“改头换面”,

以无接触、网络化、地域分散化

为特征的新型网络传销频频出现,

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而且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

多起网络传销

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被予以曝光。

河南“美特美”商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上海“1·29”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重庆“魔幻农庄”传销案

……

这些基于互联网的新型传销

都具有什么特征?

参与网络传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如何防范网络传销骗局?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莹律师的专业解读!

网络传销具有什么特征?

随着互联网普及程度不断提高,网络传销成为传销活动的重要模式。尽管网络传销可能以各种名目出现,但它们的本质和模式并没有改变,基本具备以下特征:

1.需要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参与者需要购买入门产品或支付加入费用,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

2.鼓励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传销组织通常强调招募新成员的重要性,参与者被鼓励招募更多人加入,从而形成层级结构。

3.根据下线获利: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返利。

4.虚假承诺和高额回报:网络传销往往以“短时间、高回报”的承诺吸引公众,利用热门概念、新兴技术和市场趋势来混淆视听,欺骗性、虚拟性、隐蔽性更强。

参与网络传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参与网络传销可能会涉及不同层面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传销信息,以及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也是违法行为,也要受到查处。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何防范网络传销骗局?

网络传销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群众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为了识别和防范网络传销骗局,公众可以借助以下“三不碰”原则进行判断:

1.“入门费”不碰:传销组织往往会变着花样要求支付“入门费”作为加入的资本,看似是获得商机的第一步,实际上是引诱公众步入传销的陷阱。

2.“拉人头”不碰:成为会员后,传销组织就会要求“拉人头”,发展下线,一旦需要拉亲朋好友加入,千万不能碰。

3.“按人头抽成”不碰:传销往往鼓励参与者根据所拉来的人数获得抽成,要高度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如果公众发现了传销行为,或自己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应积极收集有关线索信息,包括传销活动的具体地点、传销人员尤其是骨干人员的住所、传销方式、宣传材料等,并尽快举报。

策划:杨新顺 宋胜男

文字:罗聪冉 邹星宇

视频:李唯祎 代博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宋胜男 李唯祎 刘旭雨

工商总局公布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_部门新闻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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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公布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6-03-23 14:30 来源: 工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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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网络购物、跨境电商等网络概念和营销方式的发展,一些传销组织采用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旅游互助”等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推销产品和服务,从事传销活动。特别是一些境外传销组织,向境内群众推销境外产品和服务,通过境外网站用外币结算或者直接到境外交钱加入,以逃避境内法律法规和执法部门的约束和监管,行为更加隐蔽,甚至以合法、受支持的新兴互联网企业面目示人,导致众多人上当受骗。

根据禁止传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管传销组织如何变换手法伪装自己,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点就可以断定涉嫌传销:一是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二是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三是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或者返利。再简单讲,只要具备“交入门费”“拉人头”“组成层级团队计酬”就可认定为涉嫌传销。

新型传销活动打着各种网络新概念和新型营销方式的旗号,利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宽松市场环境,采取虚假、夸大宣传的方式以及潜在的高额回报诱惑群众参加,通过发展人员,缴纳费用维持运作,蒙蔽性、欺骗性极强。这种模式违背价值规律和诚信原则,且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加入者将面临严重损失。国内消费者购买境外服务或产品,到境外或通过境外网站交钱参与活动,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国家法律全面保护,且介绍或参与传销活动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属于被查处的对象,风险自担,责任自负。

请广大群众切实提高守法意识和风险意识,防止成为传销链条的一环,从上当受骗者成为参与传销的违法人员,损害个人信用和声誉。同时,应理性选择合法投资渠道,不要被所谓“快速致富”诱惑。一方面应慎重寻找投资对象,选择网络加盟商、渠道商之前,不但应查询其登记注册、经营资质等基本信息,还应认真分析其利润来源,判断所谓高额回报是否符合正常经营规律;另一方面,多方了解投资项目,对网上宣传的基金、股权、股票等,应通过证监、银监、工商等部门核实,了解国家对其是否设定准入门槛、有无限制性规定等。远离传销陷阱,避免财产损失,对发现和掌握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可积极向当地工商、公安机关反映。

责任编辑: 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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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实施精神控制的新型传销

2021-09-15 14:56:26 | 来源:法治日报 | 作者:印波

   近日,据媒体报道,上班族中流行参加各式各样的“心灵成长”“感召灵魂”“探知生命源泉”培训班。这些培训班大多要价不菲,少则万余元,多则数十万元,有的据说有治疗疾病、提神醒脑、磨砺意志、成就自我的特殊功效。授课的导师往往带领学员集体开展各种行为艺术,以期创造所谓的心灵奇迹。在学员修成之后,导师往往又会要求其现身说法,分享复制课程,吸引更多学员加入“实现心灵升华”的“大家庭”。  实际上,早在2019年,深圳警方就破获了首例以“教练技术”为名,通过非法有害培训,实施精神控制的新型传销案。此案中的被告人就是以某商学院为依托,以开展“教练技术”培训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培训费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设置以拉人头作为评价标准,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骗取巨额培训费。最终,法院认定其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众所周知,为了克服传销过程中的挫败感,传销组织往往会运用成功学、心理学、催眠术来对参与者不断进行洗脑。承载传销的经营既可能是纯粹的五级三晋制拉人头,也可能是兜售虚拟货币、区块链的金融类传销,还可能是销售质次价高实体产品的实体产品类传销。然而,本文所指的产品本身就是洗脑课程。因此,这是一种典型的新型传销——通过一些仪式性的、培训性的带有精神洗脑性质的内容,让学员在高压之下接受所谓的各种各样的磨练,从而对课程价值产生某种认同;然后要求学员拉人头,不断发展其他成员加入,组成层级,从而形成金字塔型销售网络。组织者、领导者借助金字塔体系不断发展下线,借助几何基数扩张销售网络,自下而上不断抽取利润。  这种新型传销的社会危害性相当之大: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侵犯他人的财产权;二是扰乱授课培训市场正常秩序,使得销售网络无序扩张;三是可能会扰乱公共管理秩序,在洗脑培训之下,一些参与者情绪激动、自闭、自残,可能会产生一些暴力、极端的想法和行为;四是可能会危害人身自由和安全,造成精神创伤,甚至人身伤害。因此,从某种程度讲,这种新型传销的危害后果要甚于一些传统形式的传销。  从刑事规制角度看,这种通过非法培训实施精神控制的新型传销,达到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很有可能按照刑法追究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责任,即认定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累计120人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曾因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传销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造成参加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都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在一些涉及心理干预的培训课程中,导师并不具备开展心理干预的资质而实施精神治疗,所讲授的课程不仅科学性存疑,且有违公序良俗,因此,这类培训课程并不具备合法性,存在非法执业、无照经营的问题,还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时,如果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就涉及牵连犯的问题,即非法经营行为是手段,通过实施传销诈骗骗取受害人财物是目的,此时应当择一重罪处理。  如果类似的培训课程没有拉人头、发展层级的情况,仅仅是通过虚假宣传,销售洗脑课程,或者虽然发动学员拉人头,但是没有以学员拉人头的行为计酬返利,那么将其定性为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更合适。  对于通过非法培训实施精神控制的新型传销,由于其涉及多重法律风险,广大群众必须予以警惕。一旦中招,应当积极维权与报案,除了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追究行政责任,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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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网络传销骗了一波钱马上换“马甲”,打击面临新难点_直击现场_澎湃新闻-The Paper

传销骗了一波钱马上换“马甲”,打击面临新难点_直击现场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新型网络传销骗了一波钱马上换“马甲”,打击面临新难点徐海涛、杨驰/经济参考报2021-05-10 08:05直击现场 >字号《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期在广西调研了解到,以网上商城、投资理财、爱心慈善、虚拟货币等为名义的新型网络传销呈现多发态势,这种无接触、分散化的传销形式更具隐蔽性,传播更广、危害更大。基层反映,网络传销前期识别难度大,打击涉传行为面临证据收集难、行政处罚执行难等问题。专家建议强化数据化实战,延伸监管触角,打、防、管组合,进一步清理网络传销滋生土壤。网上传销骗局多发有的涉案会员逾百万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网络传销案件,43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记者了解到,涉案人员通过开设“隆盈天下”互联网平台,以高额动态、静态收益为诱饵,通过缴纳资金购买团购包的方式发展会员,截至案发时发展会员逾50万人,遍及广西、云南、湖南等20多个省区。记者采访了解到,2018年10月,警方发现广西隆盈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简称“隆盈公司”)开展的网络经营活动涉嫌传销,涉事企业开设的网上平台自称提供网络团购服务,诱导消费者和商家加入,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不断拉“人头”,会员层级最高达42层,吸纳涉案金额24亿元。据介绍,隆盈公司在推广“隆盈天下”平台时,不仅利用线上优惠、奖金制度不断吸引人参与,还在线下成立多个推广中心,在推广中心开业时组织人员到场造势,扩大影响力。同时,加入其中的会员利用微信群、QQ群等渠道,通过讲政策、晒收入等方式,对平台进行广泛宣传,颇具蛊惑性。类似的网络传销案件并非个案。广西钦州市警方日前摧毁一个特大网络传销犯罪团伙,涉案人员打造“由爱超级购”的网上商城平台,以层级经销商、网上购物为名,通过推荐返利、会员等级进货差价、线下利润提成等模式,引诱参与者发展下线人员获利,会员数量90多万人,涉案金额达4.8亿元。部分受访人士反映,近年来,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展会员成了传销活动的新品种,并逐渐占据主流。打着“消费返利”“虚拟货币”“区块链”“炒外汇”“爱心慈善”等幌子实施的网络传销违法犯罪名目繁多,公安机关近年查处的网络传销案件涉案金额大、涉及人数众多,跨区域蔓延发展迅速,远超传统聚集式传销。据介绍,网络传销具有非接触性、一对多等特点,打破地域限制,传播更快,规模更大,有的网络传销参与人数仅几个月就发展到几十万人,有的会员数甚至突破百万人。百色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陈昭祥表示,近年来百色不断强化打击非法传销工作力度,去年百色传销案件立案67起,其中涉网络传销刑事案件52起。同时,网络传销还呈现多种犯罪形式交织态势,导致资金外流、破坏社会治安等一系列问题。部分参与网络传销案件侦办的工作人员反映,有的网络传销与传统聚集式传销、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等违法行为相互交织,有的涉案人员获利后通过购置房产、洗钱等方式向境外大量转移资金,追缴难度大。“马甲”不断翻新打击面临新难点记者采访了解到,相较于传统聚集式传销,网络传销涉案人员在起始阶段会正常办理营业执照,开办的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也有备案,传销手段很隐蔽。“有的为逃避打击选择做‘短线’生意,出一个新的平台骗了一波钱,立马改头换面,打击速度跟不上换‘马甲’的速度。”一位参与传销案件侦破的工作人员说。据介绍,网络传销涉及大量数据,数据调取存在一定困难,有的涉案公司租用正规的云服务器,有时为了调取数据手续就要跑半个月,耗时久、周期长,容易延误战机,有的涉案人员还会租用国外服务器,数据调取难度更大。在涉案资金认定方面,网络传销会员多,且很分散,涉案人员通常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绕过银行监管,很多资金经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后,很难直接认定哪一笔属于传销资金。部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访人士反映,网络传销复制性、再生性强。一些涉及传销案件达不到刑责标准,有的抓了参与者只能批评教育,有的参与者受巨额利益驱使,即使受到刑罚也宁愿铤而走险,有的还会独立门户或另起炉灶,具有很强的裂变性、再生性、复制性。同时,网络传销受众广,在查处过程中,涉案人员还会通过集体串联、恶意举报等形式来干扰办案,加大基层干警压力。保持高压态势打好组合拳基层干部群众建议,保持传销高压严打态势,坚持刑事、行政打击与面上清理并重,打击整治与维护稳定并重,并针对网络传销新特点、新动向,延伸监管触角,用好“打、防、管”等组合拳。首先,加强数据化实战,提升精准打击能力。部分办案人员建议,进一步强化涉传数据全方位采集,充分运用数据穿透,增强线索主动发现、团伙自动关联、案件深度打击的实效。网络平台、第三方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应加强管控力度,如前期的资质审查,一旦发现有异常交易行为,要及时预警、上报相关情况,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手段实施精准打击。其次,持续开展反传销宣传,提升防范和警示意识。一方面,通过侦办大案要案,发布典型案例,给予基层更多执法指导,强化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多途径加大知识宣传力度,健全举报制度,进一步清理传销滋生土壤,增强民众防范和警示意识,并以创建无传销城市、社区为推手,强化基层打传队伍专业化。再次,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基层建议,网络传销涉及点多、面广,各地要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的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增强打防结合的合力。同时,考虑到网络传销涉及人员众多等特征,在开展打击查处大案要案行动前,应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好预案,把不稳定因素控制在萌芽状态。(原题为《新型网络传销名目繁多 打击面临新难点》)责任编辑:张珺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1收藏我要举报#网络传销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新型传销这些套路,你清楚吗?-新华网

新型传销这些套路,你清楚吗?-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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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1/ 16 12: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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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传销这些套路,你清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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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传销这些套路,你清楚吗?

2021-01-16 12: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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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动画中列举的新型网络传销特点。新华网发

  新华网重庆1月15日电(王龙博)提起传销,你是否还停留在“专挑熟人下手”“限制人身自由”“给新人上课洗脑”等传统认识。近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打击传销公益动画中显示,这些传统手段已不再是传销主流,借助互联网的网络传销正在成为新危害。

  公益动画中,网络传销往往打着各种新概念、新营销方式旗号诱人加入,如“互联网金融”“数字货币”“投资理财”“消费返利”“互联网博弈”等。这些网络传销一般通过电子邮件、QQ、微信等社交软件联系并发展下线,上下线通过网银等收取费用或发放所谓“回报”。

  “网络传销具有传播速度快,参与人数多、地域跨度大、活动隐蔽性强等特点。”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网络传销已成为政府部门新的重点打击对象。

  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万变不离其宗。公益动画中,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市民,只要具备“交入门费”“拉人头”“团队计酬”三个表象,就符合政府部门定义的传销。所谓“入门费”就是要求新加入者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或认购一定数量的商品,才能取得加入或吸引其他成员加入甚至分取经济利益的资格;所谓“拉人头”就是要求加入者不停的拉人入会并成为自己的下线;所谓“团队计酬”就是上线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或销售业绩作为依据计算报酬。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发布公益动画旨在通过不同形式曝光传销的基本特征、表现形式、惯用手段、欺诈本质和严重危害等,提醒广大群众自觉远离传销、抵制传销。“如市民发现传销组织或深陷其中希望逃脱,可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寻找机会拨打12315或110进行求助、举报。”

【纠错】

【责任编辑:陶玉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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