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派官网下载app|2021中国对虚拟币的最新政策

作者: 比特派官网下载app
2024-03-12 15:29:18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首页

|

|

|

EN

|

登录

个人中心

退出

|

邮箱

|

无障碍

EN

https://www.gov.cn/

首页 > 政策 > 国务院政策文件库 > 国务院部门文件

字号:默认

超大

|

打印

收藏

留言

|

 

 

 

标  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

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

银发〔2021〕237号

来  源:

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15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银发〔2021〕237号

来       源: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链接:

全国人大

|

全国政协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部门网站

|

地方政府网站

|

驻港澳机构网站

|

驻外机构

中国政府网

|

关于本网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 京ICP备0507021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国务院客户端

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

中国政府网微博、微信

电脑版

客户端

小程序

微博

微信

邮箱

退出

注册

登录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

京ICP备0507021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回到顶部

登录

注册

×

×

×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首页 > 发展改革工作 > 国际合作 > 世经动态

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

发布时间:2021/09/27

来源:国际司

[ 打印 ]

  外媒称,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通知,全面禁止与虚拟货币结算和提供交易者信息有关的服务。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被禁行列,相关部门将强化对与之相关的一切行为的监控。  据日本《朝日新闻》9月25日报道,中国央行发布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它同时列举了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的名称,明确表示其不得在市场上流通。未来各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和打击力度。  报道称,虽然中国此前一直禁止在国内进行有关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但用户似乎依然可以利用境外的交易所进行交易。  据报道,中国政府预计将在明年正式发行数字人民币,为避免引发市场混乱,出台了禁止发行加密货币等民间数字货币的方针。  另据英国《金融时报》网站9月24日报道,中国正将其监管“火箭筒”指向数字资产市场一个利润丰厚且规模庞大的部分:在境外开设业务以规避本地法规的加密货币交易所。报道称,作为一系列打击加密货币行动的最新举措,中国央行周五称,境外机构向中国境内提供相关服务是非法的。它警告说,任何帮助这些机构运营或是提供营销宣传和技术支持的境内工作人员都将被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又据西班牙《国家报》网站9月24日报道,中国正在加强对加密货币的打击力度。中国央行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宣布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任何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为非法活动。该通知把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视为非法的金融活动。  据报道,该通知是由10家政府监管部门联合发出的。  报道指出,中国的银行从2013年开始被禁止从事加密货币业务,但上述通知在性质划分和影响范畴等方面比过去的禁令更为严格。  报道称,该通知引发数字货币价格暴跌。信息网站币虎网站上数千种加密货币比24小时前的价格平均下降了5.7%。比特币下跌5.3%,跌至41450.8美元。  相关监管部门表示,中国曾是这些数字货币的主要市场之一,未来将开发“新系统”以应对加密货币带来的风险。中国央行表示,加密货币扰乱了金融系统,为洗钱、诈骗、传销、赌博等犯罪活动提供了方便。无视禁令者将受到调查,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报道还称,加密货币矿场将被关闭,不允许开设新矿场。  报道指出,该通知进一步加大了中国自2017年以来对加密货币施加的压力。这项禁令一方面是一系列环保措施的组成部分——在电脑上挖掘加密货币需要消耗大量电力,并造成碳排放;另一方面是一场强有力的监管运动,避免金融系统遭受过度风险。  此外据俄罗斯报纸网9月24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关于全面禁止一切虚拟货币交易的通知。比特币价格在1小时内暴跌3000多美元,跌幅达6%。  据报道,在比特币价格下跌的背景下,山寨币价格也纷纷降低。以太坊价格下跌7%,卡尔达诺和币安币贬值6%。  (来源:参考消息)   

附件:

排行榜

央行: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_经济频道_央视网(cctv.com)

>

央行: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_经济频道_央视网(cctv.com)

经济

央视网

>

经济频道

央行: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

来源:央视网 | 2021年09月24日 17:02

央视网 | 2021年09月24日 17:02

原标题:

正在加载

  央视网消息:近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持续开展风险提示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取得积极成效。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  2.《通知》对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如何定性?  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通知》再次强调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包括泰达币等所谓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3.《通知》提出哪些工作措施?  一是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中央层面,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十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整体统筹和推动工作落实;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取缔打击本辖区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二是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三是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协作,从切断支付渠道、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加强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依法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综合施策,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全方位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4.后续有什么工作安排?  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的必然要求。各部门、各地区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提出的各项举措,构建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及时处置相关风险,坚决遏制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气,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编辑:邢斯馨

责任编辑:刘亮

点击收起全文

返回央视网首页

返回经济频道

分享:

扫一扫 分享到微信

|

返回顶部

最新推荐

加载更多

首页|全站地图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网版权所有

正在阅读:央行: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

分享

扫一扫 分享到微信

手机看

扫一扫 手机继续看

A-

A+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答记者问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答记者问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电脑版

网站无障碍

[ 中文版 ] [ English ]

内部邮箱

首页

机构设置

最高人民检察院简介

机构设置

最高检机构

检察新闻

最高检新闻

权威发布

新闻发布会

网上发布厅

直播访谈

视频

法治文化

工作信息

工作报告

专项报告

最高检公报

指导性案例

典型案例

通知公告

检察业务

普通犯罪检察

重大犯罪检察

职务犯罪检察

经济犯罪检察

刑事执行检察

民事检察

行政检察

公益诉讼检察

未成年人检察

控告申诉检察

法律政策研究

案件管理

检察院建设

思想政工

检察党建

队伍建设

理论研究

纪检监察

对外交流

检务保障

检察技术

司法改革

检察文化

12309中国检察网

中国检察听证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点推荐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答记者问

时间:2021-09-24  作者: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字体:大 中 小】

近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持续开展风险提示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取得积极成效。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

2.《通知》对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如何定性?

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通知》再次强调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包括泰达币等所谓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3.《通知》提出哪些工作措施?

一是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中央层面,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十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整体统筹和推动工作落实;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取缔打击本辖区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二是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三是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协作,从切断支付渠道、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加强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依法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综合施策,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全方位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4.后续有什么工作安排?

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的必然要求。各部门、各地区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提出的各项举措,构建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及时处置相关风险,坚决遏制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气,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责任编辑: 朱玲]

相关新闻

多部门发文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相关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全国人大

中央政府

全国政协

最高人民法院

--相关机构--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香港特区廉政公署

澳门特区检察院

--新闻媒体--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人民日报

光明日报

法治日报

检察日报

人民公安报

人民法院报

方圆

人民检察

光明网

法治网

正义网

中国纪检监察报

中国普法网

--检察新媒体--

检察新媒体

检察日报数字报

正义网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010-65209114(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备案序号:京ICP备05026262号

为了获得更好的使用,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chrome)、360浏览器、IE11浏览器。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首页

|

|

|

EN

|

登录

个人中心

退出

|

邮箱

|

无障碍

EN

https://www.gov.cn/

首页 > 政策 > 国务院政策文件库 > 国务院部门文件

字号:默认

超大

|

打印

收藏

留言

|

 

 

 

标  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文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发文字号: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来  源:

发展改革委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03日

标       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发文字号:发改运行〔2021〕1283号

来       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0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整体推进工作;省级政府对本区域范围的整治工作负总责,并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统一安排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级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细化落实举措,保证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坚持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坚持积极稳妥。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推进过程中,要积极作为、稳妥推进,既实现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三、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三)梳理排查存量项目。全面摸排本地已投产运行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对在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对大数据产业园、高技术园区内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全面排查,精准区分数据中心与虚拟货币“矿场”,保证本地虚拟货币“挖矿”排查工作不留空白。

(四)梳理排查在建新增项目。在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个环节中加大排查力度,对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清单,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投产时间等基础信息。在节能审查、用电报装申请等环节加大甄别力度,保证梳理排查数据真实全面。

(五)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监测监控,加强数据中心用电大户现场检查。加大对除来水、调度等系统原因以外的并网电厂降负荷数据监控力度,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对发现的非法供电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

(六)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查实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

(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调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承诺制,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报装接电,严格用电报装业务审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严格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严禁以网前供电、拉专线等方式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加强用电报装业务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抽查核实。

(十一)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十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供电。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各类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已查实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十三)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十四)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限期退出。

(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所在园区,不允许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

(十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金融、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对“挖矿”活动的整治工作。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十九)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对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测平台等识别出的矿场定位到IP地址、具体企业和物理住所,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力度对违规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项目进行查处,并对违反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条治理。各地要建立完善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督渠道。

(二十)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进展及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做实做细、落实到位。国家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理退出情况开展评估,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2021年9月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整体推进工作;省级政府对本区域范围的整治工作负总责,并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统一安排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级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细化落实举措,保证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坚持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坚持积极稳妥。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推进过程中,要积极作为、稳妥推进,既实现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三、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三)梳理排查存量项目。全面摸排本地已投产运行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对在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对大数据产业园、高技术园区内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全面排查,精准区分数据中心与虚拟货币“矿场”,保证本地虚拟货币“挖矿”排查工作不留空白。

(四)梳理排查在建新增项目。在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个环节中加大排查力度,对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清单,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投产时间等基础信息。在节能审查、用电报装申请等环节加大甄别力度,保证梳理排查数据真实全面。

(五)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监测监控,加强数据中心用电大户现场检查。加大对除来水、调度等系统原因以外的并网电厂降负荷数据监控力度,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对发现的非法供电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

(六)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查实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

(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调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承诺制,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报装接电,严格用电报装业务审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严格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严禁以网前供电、拉专线等方式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加强用电报装业务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抽查核实。

(十一)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十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供电。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各类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已查实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十三)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十四)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限期退出。

(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所在园区,不允许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

(十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金融、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对“挖矿”活动的整治工作。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十九)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对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测平台等识别出的矿场定位到IP地址、具体企业和物理住所,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力度对违规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项目进行查处,并对违反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条治理。各地要建立完善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督渠道。

(二十)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进展及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做实做细、落实到位。国家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理退出情况开展评估,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2021年9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链接:

全国人大

|

全国政协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部门网站

|

地方政府网站

|

驻港澳机构网站

|

驻外机构

中国政府网

|

关于本网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 京ICP备0507021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国务院客户端

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

中国政府网微博、微信

电脑版

客户端

小程序

微博

微信

邮箱

退出

注册

登录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

京ICP备0507021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回到顶部

登录

注册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央行重磅发声: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经济・科技--人民网

央行重磅发声: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经济・科技--人民网

首页

党政

党网 ・ 时政

人事

反腐

理论

党史

党建

要闻

经济 ・ 科技

社会 ・ 法治

文旅 ・ 体育

健康 ・ 生活

国际

军事

港澳

台湾

教育

房产

科普

观点

人民网评

三评

人民财评

人民来论

人民访谈

互动

领导留言板

强国论坛

维权

可视化

视频

图片

图解

地方

雄安

举报专区多语言

合作网站

毛主席纪念堂

周恩来纪念网

邓小平纪念网

人大新闻网

工会新闻网

中国侨联

学习强国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

中组部12380举报网

全国哲学社科工作办

中国统一战线新闻网

旗帜网

国家保密局

科普中国

知识产权

中国国家人文地理

登录

退出

人民网+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领导留言板

强国论坛

人民视频

人民智云

人民日报报系

人民日报

人民日报海外版

中国汽车报

中国能源报

健康时报

证券时报

国际金融报网

讽刺与幽默

中国城市报

新闻战线

人民论坛

环球人物

中国经济周刊

民生周刊

国家人文历史

人民周刊

旗下网站

国家重点实验室

环球网

海外网

人民图片

人民视觉

人民网研究院

人民慕课

人民网>>经济・科技

央行重磅发声: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2021年09月24日18:01 | 来源:人民网

小字号

人民网北京9月24日电 (记者罗知之)记者从人民银行获悉,近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持续开展风险提示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取得积极成效。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说。

事实上,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通知》再次强调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包括泰达币等所谓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通知》提出了三项具体措施:

一是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中央层面,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十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整体统筹和推动工作落实;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取缔打击本辖区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二是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三是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协作,从切断支付渠道、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加强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依法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综合施策,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全方位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责编:罗知之、吕骞)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推荐阅读

证监会:严打相互勾结的灰黑利益链

  人民网北京9月24日电 (黄盛)今日,证监会通报了相关人员恶意操纵“南岭民爆”“今创集团”“昊志机电”等股票价格案,并表示上述案件是证监会与公安机关合力查获的、有组织实施的操纵市场违法犯罪案件,反映了操纵团伙与配资中介、市场掮客、股市“黑嘴”等相互勾结的灰黑利益链条,是近年来证监会“零容忍”打击的重点违法类型。 据悉,继查实史某等人操纵“中源家居”“利通电子”股票价格案后,证监会与公安机关依托线索联合研判机制,结合交易所监控发现情况,依法启动对一批恶性操纵市场案件的联合调查工作,并作为2021年证监会专项执法行动的重点案件,集中调配力量,强化执法协作,加快案件突破。…

央行重磅发声: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人民网北京9月24日电 (记者罗知之)记者从人民银行获悉,近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相关新闻

多部门密集发声 一系列稳外资举措有望近期落地北外滩再建多个重磅商业综合体香港海关首次侦破利用虚拟货币洗黑钱案件 涉案金额达12亿港元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活动 央行营管部、北京金融局发风险提示墨西哥宣布禁止在金融体系中使用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监管再加码:央行约谈部分金融机构 要求切断支付链路央行出手!虚拟货币监管再加码 人民网四问比特币乱象中国多家国有大行禁止其服务用于虚拟货币交易韩国虚拟货币交易持续升温 年轻人沉迷“币圈”海南6部门联合发布“虚拟货币”等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客户端下载

人民日报

人民网+

手机人民网

领导留言板

人民视频

人民智云

人民智作

热门排行

1回放:神舟十二号载人飞船返回地球2国家烟草专卖局回复人民网网友:完善打假…3神舟十二号载人飞船返回舱成功着陆 3名…41台车顶5个人 产业转型升级迸发新动能…5神舟十二号载人飞船返回舱成功着陆6“救命文档”背后的10.11亿 网络经…7北京环球度假区今起正式开放8平台经济步入良法善治监管新阶段9神舟十二号航天员平安回家 细数太空返回…10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

人民日报社概况

|

关于人民网

|

报社招聘

|

招聘英才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供稿服务

|

数据服务

|

网站声明

|

网站律师

|

信息保护

|

联系我们

服务邮箱:kf@people.cn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5363263    举报邮箱:jubao@people.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1-20060139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媒)字第17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4065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京网文[2020]5494-1075号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121号 | 京ICP证000006号 |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08号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1 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评论

分享

关注

微信微博快手

第一时间为您推送权威资讯

报道全球 传播中国

关注人民网,传播正能量

返回顶部

虚拟货币整治全面升级!清退挖矿与禁止相关业务活动双管齐下_新闻频道_央视网(cctv.com)

>

虚拟货币整治全面升级!清退挖矿与禁止相关业务活动双管齐下_新闻频道_央视网(cctv.com)

新闻

新闻频道

>

中国新闻

虚拟货币整治全面升级!清退挖矿与禁止相关业务活动双管齐下

来源:澎湃新闻 | 2021年09月26日 07:52:03

澎湃新闻 | 2021年09月26日 07:52:03

原标题:虚拟货币整治全面升级!清退挖矿与禁止相关业务活动双管齐下

正在加载

  中国虚拟货币监管政策全面升级,清退“挖矿”活动与禁止相关业务活动双管齐下。  9月24日,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发改委《通知》”),宣布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被正式列为淘汰类产业。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央行《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值得一提的是,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胡捷对澎湃新闻表示,此次两个《通知》重申了往年对于虚拟货币的规定,但在整治政策上施行了更加严厉的部署。  早在2017年9月4日,央行等7部门联合发文,叫停首次代币发行(ICO),并将ICO定性为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此后,国内虚拟货币场内交易所全部退出,转战海外。但是,这些转战海外的交易所仍吸引了不少国内投资者,特别是去年下半年以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出现较大涨幅,炒币热度再度扩大。  另一方面,比特币的生产过程——挖矿是高耗能活动,虽然也几经各地政府清退或限制,但随着比特币行情走好,也出现了一幅疯狂景象。  发改委《通知》指出,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郝毅对澎湃新闻表示,随着大量资本涌入虚拟货币市场,挖矿人数剧增,通过挖矿产生虚拟货币的成本越来越高,据统计,挖1枚比特币要消耗184634度电。由于我国出于民生保障,电费较低,因此大部分矿机在我国。  “大量的能源消耗在没有实际价值的挖矿上,是一种能源的浪费,不利于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我国经济,也会催生民间炒币等非法行为,让没有投资专业知识的百姓进入高风险市场,不利于保护百姓财富。”郝毅说道。  苏宁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对澎湃新闻表示,从计算挖矿到硬盘挖矿的各种“创新”,都极大的消耗宝贵的电力能源,尤其在内蒙古、青海、四川等地较多的依附电站挖矿活动很多,不利于我国2030年碳达峰的实现,也不利于2060年我国碳中和目标的达成。他还表示,虚拟货币的发展也威胁到了金融生态的稳定,现在又有很多上市公司购买储备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都会有较大的风险,还会带来较多的难以追踪的恐怖融资、洗钱等犯罪行为,这都引起了国家监管部门的极大关注。  在对虚拟货币的整治上,中国始终处于世界前沿。  今年以来,国家以及地方监管部门曾多次就整治虚拟货币做出部署。  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的第五十一次会议明确指出,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此前,内蒙古已经开始清退辖区内比特币挖矿活动,此后四川、青海、云南等更多省份加入清退比特币挖矿的行列。  9月14日,河北省网信办联合有关部门开展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整治,指出“虚拟货币挖矿能源消耗巨大,与我国‘碳中和碳达峰’目标背道而驰。其兑换、交易对我国金融秩序干扰性强,金融风险隐患大,且多与黑灰产相关;其泛滥、蔓延将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直接威胁国家安全。”  孙杨表示,现在中国大力提倡绿色金融ESG,而虚拟货币挖矿是高能源消耗的活动,非常不利于绿色金融的建设,不利于金融对于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贡献。  胡捷认为,中国参与炒作人数较多的社会民情增强了政府对虚拟货币的风险意识。当众人追逐泡沫,而监管手段不能及时跟上时,就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使大量的人受伤害。当下留给监管当局的时间空间并不充裕,因此政府采取了比较简单直接的动作。  “我国资本市场参与者以散户居多。禁止私人加密货币可以最大程度保障人民财产安全。同时,我国一直强调金融要‘脱虚向实’,资本要用在服务实体经济上。“郝毅说,私人加密货币市场不产生任何价值,资本进入只能空转,不利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在整治虚拟货币的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改委《通知》指出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实行差别电价,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此外,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  “存量项目主要是交易所和挖矿项目。在法律的注册意义上,大部分交易所都已搬出中国。然而交易所的实际业务,包括技术和支持服务在国内都仍有所留存。而挖矿项目也在近几个月显现出海热潮,很多都搬迁至加拿大和俄罗斯。”胡捷说道。  对于有序退出,郝毅表示,搭建矿场不只涉及电力供应,还有电脑硬件、场地等诸多前期投入,需要时间逐渐有序地处理这些前期投入,避免“休克疗法”对社会稳定造成的负面影响。  同时,发改委《通知》指出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而央行《通知》则指出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后续监管部门定会出台很多细则和具体的行动,对于虚拟货币业务活动将启动在金融机构、相关产业的专项深度、长期的整治。”孙杨说道,现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变化多端,隐蔽性很强,比如通过数字艺术品拍卖的形式,要加强涉及虚拟货币的各种隐藏变种的研究和识别。孙杨还表示,要将虚拟货币的整治纳入到对于地方金融监管、金融机构、相关地方、能源管理部门、电力公司的长效考核上来。  “整治虚拟货币过程中应科学推进,虚拟货币本质上是用新的技术来做一些传统金融已经存在的业务,因此传统的金融框架本身是能够应对的。” 胡捷说,即便有一些新的技术特征,也可以进行适当的研究。

编辑:黄佐春

责任编辑:刘亮

点击收起全文

返回央视网首页

返回新闻频道

分享:

扫一扫 分享到微信

|

返回顶部

最新推荐

加载更多

精彩图集

加载更多

首页|全站地图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网版权所有

正在阅读:虚拟货币整治全面升级!清退挖矿与禁止相关业务活动双管齐下

分享

扫一扫 分享到微信

手机看

扫一扫 手机继续看

A-

A+

央行: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央行_新浪科技_新浪网

央行: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央行_新浪科技_新浪网

新浪首页

新闻

体育

财经

娱乐

科技

博客

图片

专栏

更多

汽车教育时尚女性星座健康

房产历史视频收藏育儿读书

佛学游戏旅游邮箱导航

移动客户端

新浪微博

新浪新闻

新浪财经

新浪体育

新浪众测

新浪博客

新浪视频

新浪游戏

天气通

我的收藏

注册

登录

新浪科技> 滚动新闻 > 正文

新闻

图片

视频

央行: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

央行: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

2021年09月24日 17:05

界面新闻

新浪财经APP

缩小字体

放大字体

收藏

微博

微信

分享

腾讯QQ

QQ空间

原标题:央行: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据央行官网9月24日消息,近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1.《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持续开展风险提示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取得积极成效。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2.《通知》对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如何定性?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通知》再次强调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包括泰达币等所谓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3.《通知》提出哪些工作措施?一是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中央层面,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十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整体统筹和推动工作落实;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取缔打击本辖区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二是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三是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协作,从切断支付渠道、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加强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依法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综合施策,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全方位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4.后续有什么工作安排?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的必然要求。各部门、各地区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提出的各项举措,构建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及时处置相关风险,坚决遏制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气,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关键词 :

央行

我要反馈

新浪科技公众号

“掌”握科技鲜闻 (微信搜索techsina或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

相关新闻

加载中

点击加载更多

创事记

2500万“老年人”,正在玩游戏 花呗“上征信”,5亿用户慌了? 喜马拉雅的命门:持续亏损,逃不出模式陷阱

阅读排行榜

评论排行榜

人均消费3000元! 环球影城“冤不冤”? 微软的巨硬执念:探索硬件二十年 天价亏损交学费 荣耀赵明:没有品牌不可撼动 荣耀已回到原来应有的位置 40亿增持挡不住下跌?中国电信回应破发:买卖双方的选择 华为败给苹果十三香,栽在了这颗小芯片上 苹果iPhone 13/Pro已送达全球首批用户 搜狗完成私有化交易,宣布将与腾讯合并 游戏工委:坚决抵制绕过监管机制,通过境外游戏平台向国内用户提供服务 重磅!阿里系突然清仓芒果超媒:买入不到一年,从赚25亿到浮亏23亿 罚35万!“奈良小鹿”日本鳗鱼涉虚假宣传,实为莆田产

抖音处罚利用佛媛形象虚假营销账号48个,其中永久封禁7个 小米起诉测评方商业诋毁获赔200万 游戏工委:坚决抵制绕过监管机制,通过境外游戏平台向国内用户提供服务 库克谈全体员工大会泄密给媒体事件:将全力追查 杨振宁: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同途 华为宣布即将全新发布操作系统openEuler欧拉 搜狗完成私有化交易,宣布将与腾讯合并 外卖骑手被注册成个体工商户:劳动保障岂能“甩锅”? 引领全球!中国将试验没有核废料的核反应堆 北师大回应“混住宿舍女生提出男生别坐电梯”:正在了解处理

科学探索

被人上锅煎炸烹煮的大闸蟹,会疼吗?

科学大家

《科学大家》| 新冠疫苗接种已不是选择题...

苹果汇

苹果研发电影模式时 曾在片场观察摄影师如...

众测

硬糖 30W 迷你快速充电器

来电聊

2018新浪科技风云榜回顾

专题

腾讯放弃音乐版权独家授权 丁磊:期待是真...

官方微博

公众号

新浪科技

新浪科技为你带来最新鲜的科技资讯

苹果汇

苹果汇为你带来最新鲜的苹果产品新闻

新浪众测

新酷产品第一时间免费试玩

新浪探索

提供最新的科学家新闻,精彩的震撼图片

新浪科技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400-052-006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广告服务|About Sina

联系我们|招聘信息|通行证注册

产品答疑|网站律师|SINA English

Copyright © 1996-202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新浪首页

新浪众测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

部门协同、央地联动 坚决遏制“炒币”风_滚动新闻_中国政府网

部门协同、央地联动 坚决遏制“炒币”风_滚动新闻_中国政府网

首页

|

|

|

EN

|

登录

个人中心

退出

|

邮箱

|

无障碍

EN

https://www.gov.cn/

部门协同、央地联动 坚决遏制“炒币”风

2021-09-25 08:06

来源:

新华社

字号:默认

超大

|

打印

|

 

 

 

新华社北京9月24日电 题:部门协同、央地联动 坚决遏制“炒币”风

新华社记者 吴雨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又提出了哪些工作措施?24日,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为此,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持续开展风险提示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取得积极成效。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

“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包括泰达币等所谓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通知明确,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将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中央层面,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十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整体统筹和推动工作落实;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取缔打击本辖区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在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方面,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将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此外,我国还将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协作,从切断支付渠道、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加强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依法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综合施策,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全方位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谈及后续的工作安排,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各部门、各地区将认真落实各项举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气,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朱英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稿件

链接:

全国人大

|

全国政协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部门网站

|

地方政府网站

|

驻港澳机构网站

|

驻外机构

中国政府网

|

关于本网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 京ICP备0507021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国务院客户端

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

中国政府网微博、微信

电脑版

客户端

小程序

微博

微信

邮箱

退出

注册

登录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

京ICP备0507021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部门协同、央地联动 坚决遏制“炒币”风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又提出了哪些工作措施?24日,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新规发布 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治理进一步收紧 - 知乎

新规发布 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治理进一步收紧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新规发布 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治理进一步收紧盘古数科2021年9月24日下午5点在央行官网上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下称“237号文”),几乎在同一时间,国家发改委官网上也公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1〕1283号》(下称“1283号文”)。相较于此前在虚拟货币领域最重要的法规九四公告 ,237号文和1283号文的公布[1],意味着中国政府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进入了新的阶段。1. 237号文与九四公告的对比仔细研读237号文与九四公告,我们理解,相较九四公告,237号文在如下几点凸显了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监管趋严的趋势:1.1. 发文机关九四公告的发文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 、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而237号文的发文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以及外汇局等十个部委。Comments:两者最大的区别是237号文的发文机关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外汇局,这意味着对于虚拟货币相关的外汇违规违法风险以及虚拟货币币相关的刑事风险将大大增加。1.2. 行文逻辑九四公告正如其名称《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其行文逻辑为各部委对于代币发行融资监管机构的态度。237号文则是十部委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沟通,体现了监管层对于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整体性安排。Comments:237号文相较九四公告,更为体系和更有可执行性。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这体现了监管层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监管的态度。1.3. 法律依据根据九四公告,其制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根据237号文,其制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其中《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都是237号文相较九四公告新增加的法律依据。Comments:(1)《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被列为237号文的法律依据,意味着此前市场上虚拟货币领域的非法集资乱象已经进入了监管层的视野。(2)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任何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利,而且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将作为清退集资资金来源。(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被列为237号文的法律依据,意味着此前某些交易所所谓的“合约交易”已经进入了监管层的视野。(4)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5)《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被列入237号文的法律依据,意味着很多所谓的创新模式事实上将落入前述法规中被清理整顿的范围,这对于目前很多NFT项目而言是更加明确的法律风险。1.4. 监管范围根据九四公告,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根据237号文,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Comments:(1)明确将泰达币(USDT)列为受监管的虚拟货币范围;(2)归纳虚拟货币的主要特点,即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3)根据监管机构一直秉持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237文中没有被提及的USDC、GUSD、ADA以及DOGE等都属于237号文中的“虚拟货币”。1.5. 明确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范围扩大根据九四公告,“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根据237号文,“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mments:(1)法币兑换代币被明令禁止(重申九四公告);(2)代币兑换代币被明令禁止(重申九四公告);(3)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被明令禁止(重申九四公告);(4)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被明令禁止(重申九四公告);(5)代币发行融资被明令禁止(重申九四公告);(6)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被明令禁止。这点是237号文的新增内容,体现了监管机构对于市场发展的洞若观火和监管的与时俱进;(7)根据九四公告,代币发行融资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而237号文则直指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1.6. 明确了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根据237号文,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Comments:(1)九四公告后,某些设立在境外的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该等行为的性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以判断为仍然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相应业务,而237号文则明确对此定性。(2)在237号文公布之后,对于在中国境内有实质经营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为该等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可能因为违反237号文的规定而被处罚。2. 1283号文的解读2.1. 1238号文将打击比特币挖矿拓展至整治虚拟货币挖矿2021年0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51次会议明确提出要求,打击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市场上对于比特币挖矿的范围一直有讨论,有人认为只有比特币挖矿属于被打击范围,但是我们的观点是此处的“比特币”应该是指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所有虚拟货币。根据1283号文,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换句话说,1283号文已经将打击比特币挖矿拓展至整治虚拟货币挖矿。2.2. 整治虚拟货币挖矿的原因根据1283号文,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Comments:整治虚拟货币挖矿的两个原因,即能源消耗和金融风险。对于非POW方式的挖矿,大概率属于被整治的范围。2.3. 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1283号文明确提出了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此外,1283号文还指出,需要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Comments:某些虚拟货币项目和区块链、大数据以及云计算融合的程度比较深,融合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尚待进一步明确。3. 合规建议3.1. 相较于九四公告,237号文之后,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合规风险显著增加,一切面向中国用户的虚拟货币交易所都应该重新评估其风险;3.2. USDT已经被监管层明确定义为虚拟货币,涉及USDT的所有产业均有合规风险;3.3. 合约交易已经是监管层关注的重点,而此前市场上火爆的Defi则面临更大的合规风险;3.4. 一旦被认定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将作为清退集资资金来源;3.5. 在237号文公布之后,对于在中国境内有实质经营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为该等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可能因为违反237号文的规定而被处罚;3.6. 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意味着所有的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交易都蕴藏极大的风险;3.7. 已经进行的虚拟货币挖矿,无论是否为BTC挖矿或者是否借用IDC的形式,都属于1283号文的适用范围;3.8. NFT和元宇宙项目必须重新审查其整体商业模式,否则有落入237号文而被处罚的风险。发布于 2021-09-27 13:50数字货币​赞同​​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